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署名钟纪晟的文章《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文章就“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全文如下:
基本案情: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建议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6年2月,陈某先后2次在县某宾馆分别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人嫖资各1000元。同月某晚,陈某与朋友在茶楼打牌,每把输赢达500余元,陈某本人共赢5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公安机关未就陈某行为是否构成嫖娼和赌博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应由纪检机关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嫖娼和赌博,并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作出处分决定。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处分决定。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只要经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意见。如果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发现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违反党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予以追究。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对于有证据证实确实属于嫖娼行为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钱色交易以及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认定处理。第二,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分档次把握问题。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嫖娼行为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党员嫖娼的必须开除党籍。对此,我们认为,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行为发生时的纪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往期文章:嫖客见到警察仍不停止:我钱都付了......2020年五十大喜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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