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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异性“爱情转账”40余万,离婚后妻子教科书般追回
不过,当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时,事情就没那么美好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妻子离婚后将前夫和那名女性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些大额转账。
基本案情
一起来看看主要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受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300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借款或投资等经济往来,因此不采纳贾某的抗辩意见,并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给予贾某钱款期间,小周与小吴并未离婚,小周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正当处分,小吴对此并不知情;小周未经小吴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贾某,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承办人:鄞州法院民二庭薛海蓉法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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