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因为家庭矛盾不可调和,母亲赵梅带着三个子女离家出走十几年。今年年初,年近七旬的老父亲突然将三个子女起诉了,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每年春节还要回来看看他。可三个子女都指责他好吃懒做,未尽做父亲的责任。近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据法院认定,赵梅于1992年生育儿子张大。丈夫去世后,1993年,赵梅与张老登记结婚。婚后,赵梅和张大开始与张老一起共同生活。1994年、1996年,二人先后生育儿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张老因在家庭生活中处理家庭事务简单粗暴,与家庭成员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在家庭中夫妻、父子(女)关系紧张。2006年,赵梅与张老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赵梅就此带着子女张大、张二和张三离家出走,在外租房住,开始与张老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张老与妻儿基本没有来往。2020年,赵梅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其与张老于2020年11月离婚。2021年1月,张老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他说,自己年近七旬,已无劳动能力,每月领取养老金180元,生活困难,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需子女照料。但近年来三个子女对他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他认为,张大自小由他和赵梅共同抚养,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张老起诉要求,三个子女向他支付2020年的赡养费3000元,并从2021年1月开始在每月10日之前分别各自给付赡养费600元。张老还提出,三个子女每人在每年春节期间各探望他一次。子女们则并不这样认为。“原告虽系被告的父亲,但其好吃懒做、经常家暴妻儿,从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张二、张三如是说。张大也称,张老从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还将妻儿赶出家门,家里经济全靠母亲支撑。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三个子女的生活也并不富裕。张二称,他在东莞上班,无固定收入,月收入大约四五千元,还要负担母亲的房屋租金和生活费。张三则在汕头从事文员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张大说,他和岳父岳母一起居住,现在失业,之前在外打零工,月收入约3000元。据了解,尽管法院多次做工作,但因子女拒绝与父亲和解,该案无法调解。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赡养费的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于张老在之前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过程中,处理家庭事务简单粗暴,与家庭成员缺乏沟通交流,不能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赵梅带着子女离家出走之后,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缺乏正确认识,没有积极主动修复已出现严重裂痕的夫妻关系和父子(女)关系,并且对子女没有完全尽到抚养、照护的义务,以致其至今仍与子女关系紧张、家庭矛盾尖锐。现张老已年近七旬,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其每月虽有180元的养老金收入,明显无法维持日常生活水平,虽然张老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确有不当且没有完全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上述事由并不能作为其子女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之理由。因此,张老要求子女共同给付其2020年度的赡养费3000元(每人各自承担1000元)符合情理、法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三人应当支付2021年以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老的实际需要、本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时结合三人各自的经济收入及生活现状,酌定张二、张三自2021年1月起每月各自给付张老赡养费300元,张大每月给付张老赡养费200元。关于探望的问题,法院认为,精神赡养权的合理保障不仅关乎老年人健康、安定的生活,更关乎社会道德文化的彰显与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当前,我国步入老年社会的今天,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成为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他们对子女情感上的依赖将日益强烈。为使张老能够安度晚年,在其愿意改善父子(女)关系的前提下,并综合考虑原、被告居住距离、工作时间等具体情况,张老要求子女在每年春节假期期间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官指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每一个人都应当继承和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望今后子女们能够积极履行经济上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经常探望其父亲,让张老不仅在经济上有所保障,生活上得到照料,在精神上也能够得到安慰。同时,希望张老能够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争取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以享天伦之乐。于是判决,张二、张三、张大分别支付张老自2020年1月份至2021年4月份的赡养费为2200元、2200元和1800元,张二、张三、张大自2021年5月份开始应在每月10日之前分别给付张老赡养费为300元、300元和200元。三人应于每年农历春节假期期间前往张老住处探望一次。(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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