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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绝复合后女子自杀,法院判男子赔偿32万!是不是强人所难?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法院认定案情:小云与小哲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4个月后,二人因感情和家庭矛盾分手,当时小云已怀有身孕。

小哲称,2019年8月10日晚,他跟等他的小云在桥上见面,“我和她讲了5分钟的样子,之后我就回去了,我朋友要我再去劝劝她,她还是靠着栏杆不听我的话,又劝了5分钟之后,我就自己先开车回家了。”后来,他听说小云跳江了。


小哲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提到,他感觉,“有一种类似她要去寻死的感觉”。小云的姐姐将小哲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云死亡前,已怀有小哲的子嗣,在双方未协商好相关事宜时,小哲一意孤行要求与其分手,不肯承担作为一个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事故发生前,小哲明确知悉小云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的讯息,且同行人员均认为不应当留小云一个人在如此危险的地方的情况下,小哲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而自行离开,放任了小云自杀行为的进一步实施,且此时小云还怀有身孕,小哲仍具有恋人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小哲对小云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小哲应赔偿小云姐姐32万余元。

小哲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恋人之间不算家庭,未经合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存在,目前只能受到道德的约束,且在小云跳河自杀身亡时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解除。

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小云跳河是她自行作出的选择,但是事发前小云是来找小哲沟通要求复合,在双方沟通未果,小哲明知小云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且小云所站的位置是桥上,双手靠在栏杆上的情况下,小哲在劝解五分钟未果后即自行离开,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法院认定小哲对小云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小哲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小云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悲痛,一审法院判令精神损失费亦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篇媒体报道的案例,文后的网友观点分为两派。

一是认为,尽管女子怀孕,但这不是就是可以绑架男子不与其分手的理由。即使这次男子妥协,下一次女仔在提出要求,不同意其要求就会怎么样的,这岂不是男子意志今后就会受到绑架?


二是认为,别说女子怀孕在身,就是普通朋友,感觉对方情绪不稳也应该采取措施稳定其情绪,转身离开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某普法律师认为,当时就应该报警,并且采取措施控制住女方,避免她采取过激的行为,要走,也是等警方来到之后才能走。



烟语君认为,细看以上这些观点,包括法院的“裁判认为”,都是在进行了一种道德认定和情感说教,根本没有提及法律规定。那个律师给出的应该报警的建议,也是呵呵了。报警之后女子再自杀呢?这锅能甩给警察,男子或女子能说处警民警有责任吗?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如果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让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去根据不同角度、不同立场就有的不同道德认识来判案,不引发争议才怪!撇开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光去道德说教去判案,已经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司法标准。


既然判决书最后认定的是赔偿标准,那就是涉及到的法律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义务分为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约定的两种,民事责任是违法民事外义务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女子找男子要求恋爱复合,甚至扬言不同意复合就怎么样,显然不是当事人之间类似于合同之类的约定义务,只需要看法律规定上,男子是否进行劝慰安抚的义务就行了。


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因为《民法典》第1059条有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对于互相恋爱中男女,包括因此怀孕的,有法律规定,双方需要扶养吗?没有!


至于网友提到的“见死不救”、“恋爱不成还要有情谊”等等,那是道德范畴的层面。每个人出于不同的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会境遇,乃至面对不同的具体对象、具体事件,都会给出自己的道德认识和道德选择。但是,无论如何,道德层面的要求,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是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就好比,救死扶伤,助贫济困,是可以自行选择、值得赞扬的美德,但不能成了要求别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将自己理解的道德要求按法律责任来强制他人履行的,法官、司法,也不行!



司法上要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满足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对方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法律构成要件。虽然在某些人那里可以认为具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法律规定上的救助责任,能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吗?此外,不答应复合要求,就跳江自杀,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都是成年人,自身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风险进行评估负责。就算小哲这次安慰了小云,答应了其不分手的要求,恋爱这东西,是能绑架另一方的事儿吗?因为当心对方想不开就不能离开其视线,要劝慰到其心平气和为止,这不是强人所难吗?下一次,对方在闹着不答应某个要求就要怎么样的,小哲还要承担责任吗?让转身离开者承担自杀者的赔偿责任,这岂不是,进行道德绑架,法律责任无限放大,人人处于风险之中?

烟语君认为,这个判决的判法,缺乏合理性,这种判法,不是在弘扬道德风尚,而是在进行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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