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复合后女子自杀,法院判男子赔偿32万!是不是强人所难?
小哲称,2019年8月10日晚,他跟等他的小云在桥上见面,“我和她讲了5分钟的样子,之后我就回去了,我朋友要我再去劝劝她,她还是靠着栏杆不听我的话,又劝了5分钟之后,我就自己先开车回家了。”后来,他听说小云跳江了。
小哲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提到,他感觉,“有一种类似她要去寻死的感觉”。小云的姐姐将小哲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一是认为,尽管女子怀孕,但这不是就是可以绑架男子不与其分手的理由。即使这次男子妥协,下一次女仔在提出要求,不同意其要求就会怎么样的,这岂不是男子意志今后就会受到绑架?
二是认为,别说女子怀孕在身,就是普通朋友,感觉对方情绪不稳也应该采取措施稳定其情绪,转身离开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某普法律师认为,当时就应该报警,并且采取措施控制住女方,避免她采取过激的行为,要走,也是等警方来到之后才能走。
烟语君认为,细看以上这些观点,包括法院的“裁判认为”,都是在进行了一种道德认定和情感说教,根本没有提及法律规定。那个律师给出的应该报警的建议,也是呵呵了。报警之后女子再自杀呢?这锅能甩给警察,男子或女子能说处警民警有责任吗?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如果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让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去根据不同角度、不同立场就有的不同道德认识来判案,不引发争议才怪!撇开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光去道德说教去判案,已经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司法标准。
既然判决书最后认定的是赔偿标准,那就是涉及到的法律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义务分为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约定的两种,民事责任是违法民事外义务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女子找男子要求恋爱复合,甚至扬言不同意复合就怎么样,显然不是当事人之间类似于合同之类的约定义务,只需要看法律规定上,男子是否进行劝慰安抚的义务就行了。
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因为《民法典》第1059条有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对于互相恋爱中男女,包括因此怀孕的,有法律规定,双方需要扶养吗?没有!
至于网友提到的“见死不救”、“恋爱不成还要有情谊”等等,那是道德范畴的层面。每个人出于不同的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会境遇,乃至面对不同的具体对象、具体事件,都会给出自己的道德认识和道德选择。但是,无论如何,道德层面的要求,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是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就好比,救死扶伤,助贫济困,是可以自行选择、值得赞扬的美德,但不能成了要求别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将自己理解的道德要求按法律责任来强制他人履行的,法官、司法,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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