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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无“备案日期”不影响执业证的使用,这家司法局连续两年发文解释了!

烟语法明 2022-04-29


1996年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不过,2009年2月26日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第9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2009年9月21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12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


但是,尽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已经废止,但其影响可谓深远至今,在某些执法司法部门那里,律师证上没有进行年检、未注明“备案日期”,就是无效律师证件,甚至出现在了某些司法文书上。

        2013年,陕西律师刘某的律师执业证未参加2012年度考核进行注册年检,但以律师身份代理刑事案件,并向委托人承若只要给被害人退赔后再拿35000元就可以将案件在公安机关消化,后又虚构“事情进展了”让委托人汇款3万元。期间,刘某还私刻律所印章使用。因嫌疑人仍旧被捕,委托人告发案发,刘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2年6个月。


        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刘孟龙在不具有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给他人代理案件或者进行法律咨询,都是违法行为。”



一个已经废止的《管理办法》,却让很多律师遭遇到了很多的职业困难,不得不让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专门发文解释。


法院判决:律师证未年检同样有效!


法律意义:本案判决书确认律师年检只是对律师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的存档备案行为,该行为不影响律师证的效力。相关机关不能因律师证未年检而不认可律师证的效力。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发函[2015]2号《关于答复民政部有关问题的函》表示:律师年度考核结果“除需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和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外,不影响律师下一年度继续执业。因此,不存在不缴纳会费就不能执业,或者利用考核强制收缴会费的可能”。即不能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愿意交纳律协会费而不给予年检考核、备案盖章,也不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没有交纳律协会费而不能执业。

2、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复决字[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认为,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律所未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盖章,不产生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未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不影响执业。

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不能因律师执业证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亦即律师执业证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影响律师执业。


案情简介

原告系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朱健诉董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雪华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

原告认为,原告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执业律师,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文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不给予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作出的不给予原告杨鸥查阅董雪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为违法。【来源丨京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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