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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朋友欠钱不还,扮少女骗回6万,骗回欠款构成犯罪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潇湘晨报6月16日报道,浙江台州一男子赵某,其朋友孙先生欠了他 6 万元,赵某多次讨债未果后,便假扮成一女子,与孙先生展开了一段网络恋情。

“你为什么要假冒身份,骗孙先生的钱?”民警很是疑惑,赵某为何要骗自己朋友的钱。

“他之前欠我6万元钱,我问他要,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给我。我只好通过这种方式,变着法让他把钱还给我。我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没想到这样做是违法的。”原来此前,赵某曾借了孙先生6万元,结果他催款催了很多次,对方就是不肯还钱。

赵某交代,本来打算骗回6万就扯平了,但看孙先生对伊伊“用情至深”,想想之前孙先生欠钱不还的种种借口,赵某决定小小报复一下,于是他故伎重演,又从孙先生手里多骗了几万元。(临海公安)

赵某表示本想要回 6 万就收手,但看到朋友 " 用情至深 ",便决定多要几万进行报复,遂以各种理由要求孙先生转账了近 10 万元。目前,赵某已经被警方刑拘。


对此,有网友调侃道 " 男人最了解男子 "," 对待老赖就要以牙还牙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也有网友认为要债没错,但通过非法手段要回是不可取的,涉嫌违法自己也要承担后果。

也有网友提出,赵某骗回本应是刘某应归还自己的钱,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诈骗金额应该定6万,还是10万呢?根据新闻报道,警方已经对赵某刑事拘留,看来警方认定其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不知道赵某知道着这样的结局,还会不会采取这样的要债手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理解诈骗罪,要从主观和客观上进行分析,主观上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赵某对于多“要”回的4万元,应该构成了诈骗罪。

这4万元属于刘某的合法财产,被赵某冒充女子与之网恋,使刘某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而向赵某支付了4万元,符合诈骗罪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对于赵某以欺骗手段“要”回六万元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很多人会认为:“这6万本来就是朋友欠男子的,怎么能定性非法占有呢”?现实生活中,对于朋友之间的借款,或是碍于情面,或是不想伤害感情,尽管是债权人,在索要欠款时,往往也会编造一些虚假的理由。如果赵某采取欺骗的手段索要欠债的行为,构成诈骗的话,现实生活中,编造理由索要欠款的,会不会也构成诈骗罪呢?



也有人认为,这6万元也构成了诈骗罪,理由是,赵某虽然享有债权,但债权跟所有权是两个概念。债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要将这种期待权变成自己的现实所有权,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或是对方同意履行,或是采取法律途径。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并不影响因为非法的讨债手段的本身,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最常见的暴力讨债、绑架讨债、人肉讨债等,因为讨债手段的违法性,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此外,赵某的网恋手段,本身就没有告知刘某是其讨债的一种手段,换个角度说,其虚构网恋的手段,在其个人角度是理解为讨债目的,但对于社会而言,对于刘某而言,却是一种利用诈骗手段,将刘某的钱财从其身上骗走的方式和结果,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赵某虽然具有6万元的讨债目的,但由于未告知刘某讨债的目的而是直接通过网恋骗走刘某的钱财,这部分钱,跟其讨债本身,并没有什么因果联系,刘某的6万元是其合法财产,也符合赵某属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至于采取了编造理由的方式,进行讨要债务,虽然也是采取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因为已经告知了对方是出于讨要自己债权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要求。赵某采取网恋的方式追回欠款,跟日常生活里采取欺骗手段讨要债务,不是一个类型。

以上均是个人意见,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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