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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撞伤人,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朋友也赔偿10万!

烟语法明 2022-04-29


舟山一男子酒后开电动车撞伤人
伤者因车祸后遗症死亡
一起喝酒的朋友也要赔偿?
这样一起案件最近在舟山判了





2019年8月31日的晚上,虞某带领其船上船员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本地桃花镇一饭店吃饭,期间,虞某、武某2人喝了一斤装的白酒,其中武某喝了半斤左右;蒋某、潘某、庄某3人喝了几瓶啤酒。

晚上18时50分左右,5人吃完饭,武某先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蒋某在饭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袋米后,与虞某、潘某一同坐上出租车,正准备回家时,接到武某电话,电话里武某称自己在沙乌线水库旁边撞到人了,叫他们赶紧过去。



(图为涉事电动车)

到了现场以后,虞某、蒋某把躺在地上的许某(被武某撞倒的伤者)抱进了出租车并立即送往浙江普陀医院进行抢救。在此期间,交警也到了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许某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于2019年9月1日即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图为病危通知书)

许某出院时意识模糊、无自主意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去世,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死亡原因系因车祸后遗症。



(图为死亡医学证明)

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9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普陀区桃花镇沙乌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沙乌线4km+17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上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武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武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另,武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普陀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虞某为聚餐组织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5830.5元。虞某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蒋某、潘某、庄某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成立时,共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来阻止损害的发生。

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二是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在饭桌上切莫劝人饮酒。如若对方开车,不要默许对方饮酒。如果对方喝了酒,就应阻止其开车,否则,你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浙江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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