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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庭审拍照发微信群被法院罚款1000元!这…

烟语法明 2022-04-29


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朋友,这个举动很多人每天都在做。然而,一名律师却因为拍照发微信群,被罚款1000元,原来,他违反了庭审要求。

2020年7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尹某违反庭审要求,使用手机拍摄庭审现场图片并传播至相关微信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某,担任宛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宛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尹某使用手机拍摄庭审照片,并将该照片使用微信发送至某律师事务所微信群内,当即被值庭法警发现,并将手机暂扣,后通过技术部门将该照片予以删除。
宛城区法院认为,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形象,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对尹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7月7日前交纳。

作出处罚决定后,宛城区法院就尹某的违规行为,分别向南阳市律师协会、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发出该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通报函,建议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回复。(来源:大河客户端、法语法言)



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谓不公开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但对当事人仍要公开进行。
那么,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哪些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最高院司法部新规: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8】36号

二、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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