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对二审法院指令审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烟语法明 2022-04-29


【裁判要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当事人不能就此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正立,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北路宝海高级公寓B2栋401、402号。
负责人:李迎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正立、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载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显然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理解,不能认为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包含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案件。

2.二审裁定认定本案审理的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李迎光集资诈骗案属于不同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与李迎光集资诈骗案属于同一事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二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情形,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4.本案的实质为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应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与本案相似的案件以及李迎光集资诈骗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吴正立的起诉或再审申请,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

6.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追缴赃款,若认定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李迎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属于不同事实,会造成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综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成慧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杨心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昊
书   记   员     向   往

转自:民事审判

  往期文章:【2021年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往期文章:正当防卫何其难: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家长找对方讨说法的后果,律师讲了两个真实案例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裁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


  往期文章:高院再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限制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