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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针头打开脚镣脱逃后杀人,致两民警被判,近日被处死刑

烟语法明 2022-04-29


7月8日,在押脱逃杀人罪犯惠永林被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5日,惠永林因病被看守所送医治疗。12月7日凌晨,惠永林趁民警熟睡之际,用留置针头打开脚镣从病房脱逃。逃出医院后,惠永林来到前女友的男友武某商铺将其杀害。12月8日,惠永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附红星新闻当年报道:——

日前,看守所在押人员惠永林在服刑4个月后,于就医期间脱逃,后杀害1名当地商户。12月8日,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惠永林被抓捕归案。

警方公布的惠永林照片

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

知情者告诉红星新闻,惠永林脱逃、杀人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因为一名女子,因为死者的女友曾与嫌犯交往,当天也在现场。12月11日,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对于死者家属怀疑被杀原因的说法,“不排除任何可能”。

亲友称死者疑因感情纠葛被杀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2月7日,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称该县在押人员惠永林于当日早上5时许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脱逃。此后不久,有当地网友在悬赏通告下留言说:“惠永林在老坟湾已杀一人,目前在逃。”12月8日下午,县公安局发布通报表示,惠永林已于8日凌晨被抓捕归案,并确认其在逃脱期间杀害了一名男子武某某。

被杀男子武某某与女友贺某某的视频截图(武某某同学车某提供)

12月9日,一名自称是武某某中学同学的车某告诉红星新闻,武某某的女友贺某某曾与惠永林交往过,事发时贺某某正好在武某某处休息,且事发后曾有人看见惠永林逃跑开走的车上坐着一名女子就是贺某某,第二天一起被带到派出所去了。“据我所知,之前有人探监,把贺某某与武某某在一起的事告诉了惠永林,他可能有点想不开”。

武某某的快手号截图

车某说,武某某今年27岁,身高约有170cm,体型偏瘦,“他为人比较和善,几乎没与人发生过矛盾”。根据车某提供的武某某快手号,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其在个性签名上称自己的性格是“不会说就会笑,浑身带骄傲”,并更新了多个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动态小视频。


此外,武某某还在快手号上注明了自己卖“晨陽水漆”的门市地址为“土地局楼底十号”。

根据百度地图显示,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从县人民医院到县城河西区国土资源局大楼只有1.9公里,驾车行驶仅需4分钟。“惠永林到门市上的时候,武某某应该刚睡醒,估计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杀了。”

车某说,事发后,他的朋友圈与同学群都在议论猜测,认为其被杀的最大可能就是因为贺某某,但是“武某某并不认识惠永林,也不知道他们的事”。

车某称贺某某与惠永林一起被抓 车某供图

据新京报消息,死者武某某家属称,武某某不认识惠永林,但怀疑死因与武某某女友贺某某有关,“贺某某跟惠永林也谈过恋爱。”惠永林父亲也证实,贺某某系儿子惠永林的女友,两人曾交往两三年。

行凶者是盗窃惯犯,从医院逃脱时刚服刑4个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记者发现,生于1982年7月的惠永林,是一名盗窃惯犯。仅有小学文化的他利用司机这一职业,多次在市内多地盗窃作案。

根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惠永林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6年11月因病情危重被内蒙古萨拉齐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惠永林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榆林警方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惠永林再次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6日因病被取保审;2018年9月,惠永林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今年7月25日,被告人惠永林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而其从医院脱逃时,他才刚服刑4个月。

此外,据新京报报道,12月5日下午4点,惠永林因吐血后晕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院方检查后确认,其患有糖尿病、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等。经治疗,惠永林后被转至内科。在其脱逃前,值班护士查房时看到惠永林还在病房,但一小时后再次查房便不见其踪影,“没有人看见他怎么跑的”。

12月11日,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惠永林还在公安局里关押审查,此案的具体缘由与经过也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不排除任何可能,但最终结果还是以官方公布的为准”。

民警判决书节选:

原审判决认定,惠某林因犯盗窃罪被羁押于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其因病出所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19时至2019年12月7日9时期间,由县看守所工作人员薛巍巍、惠思明在县人民医院值班看管惠某林,惠某林趁被告人薛巍巍、惠思明睡着之际,用其输液后未拔除的留置针头打开脚镣,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24分许逃离病房,其离开医院后,在县老坟湾处将武某某杀害。案发后,被告人薛巍巍、惠思明主动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巍巍、惠思明身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薛巍巍、惠思明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尽到了应有的看护义务,罪犯的逃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二被告人在负责看管罪犯期间,不认真履行看管职责,致罪犯趁二人睡着之际,打开脚镣逃脱,将他人杀害,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薛巍巍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惠思明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巍巍、原审被告人惠思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出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服刑人员惠某林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薛巍巍所持罪犯的逃脱不应完全归责于其,其只是看守所法医,警务专业水平有限之上诉理由。经查,卷中证据显示,上诉人薛巍巍于2008年12月28日调到县看守所担任教岗民警兼所医,其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在惠某林出所就医过程中,上诉人薛巍巍与原审被告人惠思明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致使服刑人员惠某林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其提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之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对其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评判,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本院再以此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且该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转自:国际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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