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某庄微博发文称,某高级人民法院G副院长:一个本应无罪的人二审求您主持公平和正义,可您安排女友收受人家100万后,仅将一审的15年减为12年半,如此代价和结果,良心何安?您不能既不讲法律也不懂规矩吧!望看到此微博后尽快自首,别忘了,先把款退了再去。(附:银行对账单)
据说,“首退50万,一周后,全退了”。有文撰文称,这是“模糊举报”。这究竟是举报,还是托人办事不成索要行贿款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按照微博的内容陈述,“一个本应无罪的人二审求您主持公平和正义”可见,人家高院领导本不知道这个案件,是案件的当事人托关系求到了领导。能跟高院领导搭上话的肯定不是一般人,走的不是通常的申诉、上诉渠道吧?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应该去求主审法官,有法律观点在法庭上陈述,有具体冤情向法官讲明,怎么能直接找个别领导主持公道呢?而且,还是直接越级找到了副院长。既然是非正常渠道,按照规定,领导是不能过问干预办案的,所以微博用了个“求”字。可见,当事人、关系人,也知道走的是非常渠道。既然是非正常渠道,按照微博的记载,作为对价,对方“安排女友收受人家100万”,但是,案件的结果是,“仅将一审的15年减为12年半”,于是乎,那边不满意了,认为“如此代价和结果”,得不偿失啊!再于是乎,就出来某庄的隔空喊话了,要求“先把款退了”,否则的话,“望看到此微博后尽快自首”。其中,不乏威胁的成分。最终结果就是,钱要回来了,至于是否自首,某庄会不会将材料提交纪监部门,估计也就没有下文了。这算是举报吗?分明就是办事不满意要回捞人费啊!要知道,法律上、司法上,是不支持这种捞人费的!微博里用了,“您不能既不讲法律也不懂规矩吧!”这话听着怎么那么别扭?究竟是谁先不讲法律不讲规矩的呢?明明是行贿人主动找到了法院领导,请求法外干预案件,企图通过物质利益左右案件结果,到头来,因为案件结果不满意,反而指责对方“不讲法律也不懂规矩”,进而公开以举报人的身份利用舆论让后者就范。先是请托领导干预办案,后是不去纪监部门举报而是模糊喊话,最后是拿回请托款再无下文。反观对方,冒着干预办案的风险,被隔空喊话了一番,最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前者居然还指责后者不讲法律不讲规矩。这里面反映了一种不合理的法律和司法现象,那就是,司法长期的对行贿者的纵容,让他们养成了,行贿无罪,受贿有罪,达不到满意,就以举报受贿相迫的局面。有网友留言:光抓受贿的,不抓行贿的。治标不治本。行贿是进攻,受贿是防守;行贿是主动,受贿是被动(索贿另当别论),谁该严惩不言自明。随着国家成立专门的监察部门从事反贪工作,对于公职人员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贪腐公职人员纷纷落马。也应该认识的,以放纵行贿人为代价的惩处腐败分子,就像只摘取泥土里长出的毒花一样,却忽视了行贿的土壤不清理,还会不断的长出腐败的毒花。之前的海南高院副院长受贿案,牵出了行贿人三十多名,其中行贿律师18名;不久前网上爆出济南三名法官受贿案,牵出了涉案的60多名行贿律师......,居然有律师撰文称,这些行贿人,是类似于国外的污点证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有行贿律师对采访记者表示,是为了“司法公正”而去找法院领导行贿的,所以不算谋取不当利益。这是不是跟“一个本应无罪的人二审求您主持公平和正义”,有异曲同工之意?行贿就是行贿,居然连行贿都说的这么理直气壮?国家对于公职人员提出了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治理目标,可人性经不起考验,如果行贿人可以毫无惩罚的处心积虑全方位拉拢公职人员的话,那些经不起诱惑的公职人员,难保不会前赴后继。因此,构建对于行贿人不想行贿,不能行贿,不敢行贿的事前警示和事后追责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这个事件,也在告诫那些受贿人员,你以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在帮对方,可当你答应帮忙,接受贿赂的那一刻起,可能自己也不知道,你的命运已经掌握在人家手里,不得不按照人家的意义乖乖就范,否则,后果很严重。关于此事,二审刑期从15年减为了12年半,支付的100万也要回来了,你认为,还会有举报吗?如果就这结束了,谁才是受害者呢? 往期文章:法院司法辅警执勤中不幸牺牲,年仅32岁;一级警员连续加班突发心源性猝死,年仅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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