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志诉称,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高x丽自己在家,用电脑将 雷达币转入一个没有设置手机号不安全不成功的账户中,导致她176个 雷达币丢失(人民币约4万元),因她相信被告,没想到被告却把这些币子转没了不知去向了。在这期间被告没有一点道歉的意思,不想归还她丢失的 雷达币,而且态度强硬拔横,对她进行语言性攻击,导致她在这期间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经常失眠心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给原告176个 雷达币(176×240=42,240元);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因被告延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按照2020年4月19日的价格计算,人民币176×240=42,240元应为176×280=49,280元;利息从2020年4月19日到2021年1月19日,每天0.056个 雷达币,共计0.056×270天=15.12个 雷达币。
1.被告给她注册的账号单子,证明被告给她注册账号。她不会注册账号激活邮箱,2020年4月15日,被告约她去被告的朋友家,她非常相信被告才让被告注册了12个账号。被告有异议,提出当时写的不是这个,这不是当天写的;2.光盘一张(原始载体在手机里)及录音文稿一份、2020年4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及zxtfdc99×××06号的新账号,证明 雷达币都是被告失误给她转丢的,账户登录不进去,是被告给她注册的zxtfdc99×××06号的新账号,当天晚上十点就发现账号打不开,这个账号始终登录不上, 雷达币176个丢失了不知去向,无法提现。被告有异议,是她俩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也是她俩的,账号也是原告的,账号上没有 雷达币,是她帮原告转的,但是账号是原告提供给她的,她没有给原告转丢,她转到zxtfdc99×××06这个账号里了;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账号是不成功的。被告称属实;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新账号未绑定手机号。被告称属实;5.2020年4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被告把币转丢的。被告称是她俩聊天记录,内容属实。被告高x丽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她帮忙给原告的 雷达币从原账号(转出账号)转到新账号(转入账号),无论是原账号还是新账号都是原告提供的,账号也是原告自己的,她只是帮忙转币子,且也已经完成转账行为,在这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或重大过失行为,无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或返还 雷达币,具体理由为:一、她只是按照原告意思帮忙转 雷达币,其他事情都是原告实施的,与她无关。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自己在家,用电脑将 雷达币转入一个没有设置手机号不安全不成功的账户中,导致其176个 雷达币丢失,这一说法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她转 雷达币是原告求着她给转的,她只是帮忙,如果不是原告几次三番地求着她帮助原告,她根本不会自己主动去转原告的 雷达币;况且, 雷达币转户的过程跟日常的银行转账类似,必须要有转出账户的账户号、密码以及验证码,缺一不可,原告不主动将这三样告知她的话,她也根本转不出原告的 雷达币,如今看原告的陈述似乎是被告自己家中擅自将原告的 雷达币转出,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何况她这么做也没有任何的意义,毕竟她又不是将原告的 雷达币转到自己的账户中。其次, 雷达币转出的账户、转入的账户都是原告提供给她的,如今原告又声称:转入的账户是一个没有设置手机号不安全不成功的账户。对此她认为,新账户注册后原告必须要登录其自己的邮箱激活并绑定原告自己的手机号,由此来看,账户能否登录、是否安全,原告是第一时间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将账户提供给她,让她向该账户转入 雷达币,则这个账号是不是安全的,是不是成功的与她无任何关系,她也不知道。既然不是成功的、不是安全的账号,原告为什么还要提供给她,让她往该账号里转 雷达币呢?从她的角度来讲,原告给提供的转入账户就是可用的,她应按原告的指示来完成帮忙的内容,这一点无论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还是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她按照原告的指示从转出账户中转出 雷达币到原告指示的转入账户中,完全是按原告的指示在行事,没有任何的过错及重大过失行为。对于原告提供给她转入账户的事情有原告和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二、她已按指示完成了转 雷达币的行为,转入账户无法登录与她无关,更与转 雷达币的行为无关。在事出当日,她按原告的指示,分别从原告的原账户(转出账户)99×××99账号中向原告提供的新账号(转入账号)99×××09账户,各账户转176个左右 雷达币。其中的新账号99×××06号在转币的第二天原告无法登录,即本案中原告所称的不安全不成功的账户。对此,正像上一点所谈到的那样,转入 雷达币的新账号就像银行转账中转入账户那样,只需要账号即可,不需要像转出账号那样需要密码及验证码。所以,只要原告给她提供了转入账号和转出账号、转出账户的密码及验证码,她就能完成转 雷达币的行为。至于为什么新账户99×××06无法登录上,这只能问原告自己。况且,账户无法登录与 雷达币是否丢失也没有关联性,原告必须要提供 雷达币已丢失及丢失原因与她有关的证据,否则就是在无理起诉。更为重要的是,在2020年5月2日原告登记新账号99×××02账户时,能够看到关联列表中的99×××06账户内已有 雷达币177个,这就足以说明在2020年4月19日晚,她帮忙转 雷达币是成功的,176个 雷达币已经被转入到本案涉及到的99×××06账户中,至此她的帮忙行为已完成,有原告给她发的账户截图可予以证实。对于一个成功且完成的帮忙行为,原告是无理由要求她返还其 雷达币并承担利息的。如今该账户内是否存有176个 雷达币便跟她无关,毕竟自2020年4月19日后,她再没有碰过原告的账户。综上,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或《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通过上述她的答辩能够说明她无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也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的诉求无义务和责任去赔付,被告希望人民法院切实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原告求她让她帮原告注册账号,帮原告转争议的 雷达币,只帮忙转一次。原告称属实。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证明力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经审核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志通过朋友付x丽介绍向被告高x丽了解 雷达币理财产品。2020年4月15日,被告帮助原告注册了12个 雷达币账号,并绑定了原告的手机号。2020年4月19日晚,原告赵x志无偿委托被告高淑丽注册新账号,被告给原告注册了新的zxtfdc99901-zxtfdc99909 雷达币账号,其中zxtfdc99×××06没有绑定原告赵丽志的手机号,原告要求被告完成从自己账号zxtfdc9996转入zxtfdc99×××06账号176枚 雷达币,被告自行操作完成原告委托转账事项。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笔录第八页自认账号zxtfdc99×××06未绑定原告手机号,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笔录第七页自认给原告注册的该账号不成功是属实的。第二次开庭笔录第六页被告自认不绑定手机号存在丢失、被盗的风险。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笔录第七页还自认给原告注册的不成功账号zxtfdc99×××06能转入 雷达币,就是提不出来了,永久在那,不能再流通,不能使用处分。2020年5月2日发现激活账号zxtfdc99×××02看到zxtfdc99×××06中176枚 雷达币还存在,但依然登录不上去zxtfdc99×××06。2020年6月份zxtfdc99×××06中176枚 雷达币不存在,显示的记录为零。同时查明,被告高x丽给他人注册 雷达币账号有几年时间。本院认为, 雷达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也具备了一般财产的基本特性,其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即无形财产,但 雷达币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法律原则,当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交易,所以 雷达币作为虚拟财产,在民事活动中应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案而言,被告高x丽自行操作完成原告赵x志委托转账176枚 雷达币的事项。首先,原告赵x志委托被告高x丽注册了新的zxtfdc99901-zxtfdc99909 雷达币账号,且被告为他人注册 雷达币账号数年。根据被告自认,在账号zxtfdc99×××06未绑定原告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原告涉案转入该账号的 雷达币存在风险,即 雷达币容易丢失、被盗,但被告仍然操作从原告zxtfdc9996账号向zxtfdc99×××06账号转入176枚 雷达币,造成原告zxtfdc99×××06 雷达币账号176枚 雷达币丢失。故被告高x丽在为原告转账事项操作过程中没有尽到通常人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高x丽具有重大过失。其次,根据被告自认为原告注册的不成功账号zxtfdc99×××06能转入 雷达币,但提不出来了,永久在那,不能再流通,不能使用处分的事实。由此可知,虽然在2020年5月2日,其涉案的 雷达币在激活账号zxtfdc99×××02看到zxtfdc99×××06中176枚 雷达币存在,但原告没有提取涉案176枚 雷达币的可能性;同时在被告涉案转账操作后,致使原告转入账号zxtfdc99×××06内的176枚 雷达币不能提取、不能流通、不能处分,故失去涉案176枚 雷达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即使176枚 雷达币存在,也失去了法律意义上财产的特性,况且该账号内的 雷达币已经清零,即完全丢失,根据被告数年为他人注册 雷达币账号的事实,以及未绑定原告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存在 雷达币容易丢失、被盗的风险,故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第三,由于 雷达币的交易流通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流通,且兑价比率适时变化,难以确定 雷达币的市场现值和孳息的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 雷达币和孳息予以支持,但原告按人民币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支持原告孳息的期间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期间,即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综上所述,原告赵x志无偿委托被告高x丽完成 雷达币转账事项,但被告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176枚 雷达币及孳息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x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x志 雷达币176枚,同时赔偿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176枚 雷达币的孳息;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反传防骗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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