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指“夜店选妃”“夜选妃子”等,吴亦凡曾胜诉获赔16万5,如今能申请再审不?

烟语法明 2022-04-29


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记者从警方处获悉,通报中吴某凡即是艺人吴亦凡。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 “吴亦凡事件”早已不再是沾染着桃色气息的娱乐八卦,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也为全社会上了一堂很扎实的法治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面前没有“顶流”!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不仅关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吴亦凡被刑拘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也不会因流量而姑息,法不纵恶!


然而,有网友发文表述自己“五年前吴亦凡起诉我名誉侵权并索赔20万的狗血经过”,称昨晚#吴亦凡被刑拘#刷爆微博,把当年的微博翻出来再看,依然觉得实在荒诞得不知该如何描述。




其中讲到,调解一开始,对方律师就用出其不意的言语当着法院工作人员攻击我:“你在微博上说吴亦凡炮未成年粉丝,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说你是傻逼……”


我跟我的律师面面相觑,并没有想到这个代理了众多明星诉讼案件的著名律所律师,居然会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用这样粗俗的语言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我看了一眼法院工作人员,他没什么反应,于是我就对对方律师说:“对不起,您作为原告律师,是可以这么辱骂对方当事人的吗?您必须向我道歉。”


        那边还在强词夺理。我说:“您不道歉可以,您刚刚的话我都给录下来了,出去我就给你发微博,让大家看一下吴亦凡代理律师的素质和表现!”


        那个律师一听就愣了。这时法院负责调解的人却开了口:“按规定,法院调解时不能录音。”我反问:“那法院调解时律师就能用这样的话辱骂对方当事人?”


        调解人员语塞,吴亦凡律师这才不情不愿地给我道了歉,然后还问我录音呢?我说我没录音,刚刚骗你的,这次轮到对方傻眼了。经历过这样的场面,调解结果可想而知,案子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内容来自:“场域”)



也有网友发文称,当年有20岁的孩子曾因说了一句“吴亦凡加拿大炮王”被法院判赔偿37000元,“北京很大他连路费都出不起”,如今意外东窗事发,就像问问,吴亦凡是不是加拿大炮王不?



让我们看看,两年前,吴亦凡是如何打赢名誉权侵权案的。

以下内容来自“北京海淀法院”:因认为微博用户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微博中发布有关“夜店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造成社会公众对艺人道德评价产生误解,削弱了正面社会形象,知名艺人吴亦凡将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及微博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5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上述三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三案合计165000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编造不实图文,侵犯其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8年11月,吴亦凡得知,被告陈某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内容为“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男生有短发女友的快来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绿了”的配图博文,所配图片为造谣吴亦凡夜店“选妃”等不实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图中包含“独家消息,吴亦凡昨天从演唱会选了很多女的去参加 after party,经纪人分批发短信让他们去酒店……”等不实信息。
作为粉丝数量高达200余万的金V认证用户,陈某某在毫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编造涉案博文,并将微博配图设置称收费浏览,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 造成公众的误解与质疑,严重破坏了吴亦凡的公众形象,将吴亦凡置于公众误解与非难之中,吴亦凡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已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廖某某和邹某的侵权情况类似。
被告: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本案起诉前原告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过微梦公司,微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某辩称,吴亦凡不能证明涉案博文针对其本人。同时,涉案博文属于文艺创作,且存在时间较短,不足以给任何人造成不利影响。涉案微博内容为转载,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属于质疑该内容的真实性,并非刻意宣扬,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被告行为未造成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廖某某、邹某也进行了不构成侵权的答辩陈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就此,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案件中,陈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男生有短发女友的快来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绿了”,并配以微信截图内容,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公开选妃”的认知结论。“公开选妃”的表述内容关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陈某某称图片来源于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某缺乏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内容,且陈某某发布涉案内容的目的是通过把涉案博文配图设置成专属模式获得返点收入,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纵观陈某某发布微博的内容、主旨倾向、误导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吴亦凡微博澄清内容,法院认定陈某某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廖某某、邹某侵权行为类似,亦构成名誉侵权。
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其中陈某某赔偿7万元、廖某某赔偿5万元、邹某赔偿4.5万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来自北京海淀法院)
案件胜诉之后,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还专门发文称, 2019年8月5日,演员、歌手吴亦凡3例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被告陈**、廖**、邹*因公开发布诽谤吴亦凡的内容而被判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犯,须持续十日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000元,吴亦凡其余维权案件亦在依法进行中。之后直到2020年乃至吴亦凡被抓的前几天,该律所还在代理吴亦凡发起的一系列的诉讼及维权声明活动。


烟语君语:世事难料,真可谓,当年的谣言成了遥遥领先的预言。问题是,如今吴亦凡真的被抓了,不出意外的话,迎接他的将是强奸罪的刑事审判和判决,未来构罪被办事实成判的话,以上的这些民事案件,能都申请再审呢?

  往期文章:旁听人员庭审中用手机指导原告,被审判长以“干扰庭审”逐出法庭!


  往期文章:“我爸是徐汇区检察长”不能止步于辟谣,涉事检察院应该依法维权!


  往期文章:商品房逾期办证六年多,两级法院判决开发商仅赔违约金48元,这这这...


  往期文章:违规僭越的短视与恪守法治的远见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