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不堪网络暴力自杀!1077天后,法院判了:三人获刑
因为发生在泳池中的一起冲突,36岁的四川德阳儿科女医生安静(化名)和丈夫乔伟(化名)的个人信息被发布到网上,引发大量关注。最终因不堪巨大的压力,安静选择服药自杀。
2018年8月,一则“女医生丈夫在游泳池掌掴少年”的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引起网民热议。不久后,女医生及其丈夫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上,遭到大量辱骂。当月25日,女医生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事发后,女医生丈夫乔伟选择报警,追究涉事少年三名家属泄露他和妻子隐私的责任。被告人于2019年7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8月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
2021年8月6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对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依法恢复法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以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医生发生身体碰撞,常某一之子随即朝安医生游走方向做出吐口水的动作。
在泳池中的乔某某(系安医生丈夫)看见后,扑向常某一之子,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后打了一耳光,并予以训斥。
继而,闻讯赶来的常某一与乔某某、安医生在游泳池旁发生争吵,被劝开后,常某一查看游泳池监控视频,又与安医生在女更衣室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乔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乔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
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一堂妹)等人前往安医生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安医生进行处理,安医生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常某二在安医生所在单位找安医生未果,便针对安医生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医生所在医院微信公众号获取安医生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
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常某一表妹)将获取的乔某某为公务员、安医生为儿科医生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帖文和评论,引导网民对乔某某、安医生作出负面评价。
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某、安医生的游泳池冲突情况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医生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某、安医生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解决未果。
8月25日,安医生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医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这样定罪量刑?
1、本案为什么定侮辱罪
侮辱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侮辱的方法为使用暴力或者语言、文字、图像等公然侮辱他人。主观方面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常某一等三人,采取引导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被害人夫妇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符合侮辱罪主体要件。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二)符合侮辱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继而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在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将游泳池监控视频与被害人身份信息编辑结合,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发布并评论,引导网民对被害人进行诋毀、谩骂,贬损被害人人格、损毁被害人名誉,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积极参与协助,充分表明三被告人侮辱被害人具有直接主观故意。
(三)符合侮辱罪客体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将游泳池冲突情况在网络上发布,并与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结合,进行带有明显负面性评论、引导,导致网民对被害人指责、诋毁、谩骂、“人肉”等,且持续发酵,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四)符合侮辱罪客观要件。本案被告人为了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先后找被害人单位要求处理,还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辱骂被害人,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到被害人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监控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引导大量不知实情的网民连续在网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毀,贬损人格、损毁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系列行为应当属于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
2、工作开展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后,由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相关诉讼权利。先后召开5次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是网络领域发生的典型侵权案件,两年来,该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进行全面、深入研判和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确保案件依法审理裁判。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必须依法而行。即使是真实事件,但煽动网络暴力,故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也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青-北京头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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