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律师被抓,未捕未审之前,各方先进入了口水战
过去几天了,广东律师周筱赟、北京律师聂敏被盘锦警以“寻衅滋事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新闻,还在媒体上、法律圈引发争议和关注。
昨天和前天,据报道,来自某警方人员创办的某公众号,以“知情人”身份在自己的自媒体上连续发文《开创先河!北方小城警方将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南方网红和北京知名律师带回监视居住》和《从死磕派到南方系,警察抓律师舆情事件背后的隐情》,详细描述了两名律师的“作案经过”(被人质疑如何在警方侦查阶段就知道案情的),在肯定了警方的做法同时,甚至还预测了律师涉案的最终结局。
两文一出,立马引发了众律师的纷纷发文质疑,最经典的质问就是,以上自媒体的案情爆料来自何处,如果不允许律师发布未经审判未经证实的案情信息的话,为何以上公号可以擅自披露、描述未经法定机关认定的案情。如果侦查阶段需要案情保密的话,律师不能披露侦查阶段案情,警方人员是否可以披露案情?披露案件虚假信息的律师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话,那以上文章是否同样适用该法条?
在两名律师被抓之初,网上就出现了他们是因为发布出庭检察官“受贿不办事是守住了底线”不当庭审发言视频而被抓的“爆料”,引来一片的质疑声,当地警方及时发布了《警情通报》,基本否定了这种说法,也有不少法律人分析,从法理上看,也不可能因为发布公开的庭审视频,指责检察官的不当发言就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
按照基本的法律,未经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是有罪的,但可以允许其及其代理人进行无罪辩护。我们看到,尽管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上也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表述,然而,媒体上,对于这起尚在警方侦查阶段的案件,已经分为了观点对立明显的有罪和无罪两派。这本不是不合常理的,没有法定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涉案证据公布,何以得出有罪或无罪的观点呢?
可惜的是,引领这两派观点的,恰恰是业内的职业法律人士。平日里,法律人士的最大工作就是普法,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家有了纠纷理性处置,要依靠法律、信任法律,可到了具体的案例上处理上,纷纷打出了媒体牌,公安机关尚在办案阶段,有的直接发文指责办案机关违法的几点问题,有的甚至发文进行未审先判、有罪推定的媒体宣判。法律人都不明白如何对待案件,如何让社会人士看待和依靠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一件只是处于警方侦查阶段,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案件,因为是律师涉案,就让一干法律人士坐不住了,有人就急乎乎的喊出了“事关法律人士安危”的带节奏文章,有人则喊出了抓的对狠狠判的文章。细看他们的文章,没有一篇能写出涉案律师的具体做了什么,具体因为什么“虚假信息”而被抓的。他们也不可能写出来,因为侦查阶段的案情,本是机密内容,就算知道了他们也不敢泄露,最多的是用些春秋笔法、猜测内容。能够写出来的“揭秘”、“内情”,几何没什么可信性,说是骗骗流量还差不多。
说白了,这些文章就是口水战,目的就是带节奏。留言的,转发的,评议的,多是基于平日里对于办案机关、律师的经验看法,推及本案的看法,多是立场大于评理,只求结果不讲过程。这些文章,分分钟,被今后的《案情通报》、开庭审理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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