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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交通意外,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外出打零工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薛某受伤,王某送医无效当日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故后,王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陈某、薛某一同告上法庭,除去陈某自愿补偿的20万元及垫付的10万元后,还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薛某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可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结合事故责任,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薛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薛某的赔偿责任由百分之三十减轻至百分之十,判决由薛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000多元,其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及陈某分别承担。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情谊行为。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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