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已在京胜利闭幕,司法改革已进入“十九大时代”。习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这一重大历史命题,如何完善细化司法工作实践中与改革相关配套机制,解决基层法院当前的实际问题,是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必须直面的课题。就当前而言,依安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中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全院仅25名员额法官的司法审判队伍,承担着巨大的审判工作压力。2016年,全院办理案件4200余件。2017年,截至12月的全院受案已接近4300件。全院审执人员超负荷运转已成常态,多名法官积劳成疾。但同时我们也关注到,一些地区法院同样承担着艰巨的审判任务,却实现了高效办案。例如,2017年2月到10月间,北京朝阳区法院某法庭,9人的员额法官团队在8个月时间里审结7000余件案件;镇江经济开发区法审判人员人均年结案数408.7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宇审结案件1600件。从司法资源配置和审判队伍人员素质上,我们固然与这些发达地区法院存在较大差距,但面对这些法院的办案效率的“神话”,使我们不得不思索的是,案多人少问题是一种工作压力下的主观感受,还是当前审判资源优化、审判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和审判模式上存在客观问题。对依安法院而言,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当前案多人少困局?案多人少问题如何破解?笔者尝试回答这些问题,并结合依安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谈一谈自己的思考。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人们的社会关系日趋密切复杂,各类纠纷频发,大量案件涌向法院。依安县域经济主要以粮食种植业为主,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薄弱,上游产业发生波动,必然造成县域经济的连锁反应,各类纠纷诉至法院。例如近年来依安接连发生的“大苞米案”。就个案而言,仅是用粮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众多农户粮款。但在全院综合受案情况来看,与此项产业链相关的粮食种植、运输、仓储等行业纠纷频发,并且大量金融信贷、房地产以及各服务行业案件都与此相关。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3年间,立案条件的形式性审查降低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全院受案量每年增长近千件,执行案件每年几乎成倍数增长态势。而全院对这一形式变化准备不足,自身建设没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对剧增的案件疲于应对。审判队伍人才流失严重,年龄结构不合理。县基层法院受地域和级别限制,很难留住审判专业人才。从2013年到2016年司法改革前的3年间,依安法院共有8人通过参加遴选,选调等途径寻求更大发展空间而离开依安法院,其中4人具有法官资格,此后法官队伍再没有得到补充。现有25名员额法官中,4人临近退休,40周岁以下年轻法官仅有5人,7名班子成员仍需承担大量管理工作。繁重的工作任务挤占了年轻干警有效学习时间,造成恶性循环,3年间通过司法考试的仅有两人,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短期内法官队伍得不到补充,全院超负荷运转的困难局面难以改变。此外,基层法院滞后的人员编制建制,开始显现出瓶颈效应,现有编制难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例如全院编制96个,其中行政编制89个,员额法官指数为40人。假设,即便配齐员额指数,在全院96个编制内,无法实现1:1:1法官团队配置。通过聘用人员配齐团队比例,人员素质又很难保证,影响办案质效和团队工作开展。(二)审判模式和自身建设没有及时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发展变化。以矛盾多元化解中心为依托的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刚刚启动,从当前中心远转情况来看,办理案件集中在简易快审,诉前调解领域。虽然高效办理了一批案件,但与“矛盾多元化解”的目标相距甚远,相关职能部门调解人员没有及时进驻中心开展工作,案件办理仍然是以法院审判人员为主,指导人民调解员办理。与中心构建的众多职能部门参与,法院协调指导,矛盾多元化解,法院司法审查确认的案件办理模式仍然相距甚远,法院办理案件数量和工作强度没有实质性减轻。法官员额制虽然已经实行,但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和改变传统审判模式。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团队既是办案责任主体,也是基本审判工作管理单元,其配置模式及运转效率直接关系到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是,受长期司法行政化惯性思维影响,将法官定位成从事审判工作的普通公务员,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法官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缺乏科学的审判事务分工模式,员额法官除审理案件外,仍然承担文书送达、保全扣押、组织庭审、文书起草等大量司法辅助性工作,法官无法集中主要精力高效从事审判核心事务,审判效率没有充分挖掘。当前案多人少问题不是简单的案件数量与办案人数之间的单一矛盾,而是法院自身建设和审判模式没有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要求的矛盾。社会纠纷更加频发,法院受案数量逐年增加,这一趋势无法逆转。靠增加审判人员,搞“人海战术”消化增加的案件量,在现有人事体制上无法实现。只有不断深化司法改革,以改革为契机,改变现有审判模式,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才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唯一出路。(一)探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三位一体”模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1、成立速裁审判团队。立案庭完成立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甄别分流,将诉讼标的不大、争议小、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速裁审判团队审理,同时根据各审判业务庭法官数量、收结存案、类型化等因素对新收案件动态分流,确保各承办部门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相对均衡。积极推行令状试、表格式、要素试裁判文书的适用,减轻撰写司法文书工作强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2、尽快建立多元矛盾化解格局,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协同上级综治主管部门,促进各行业调解委员会进驻化解中心开展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与非诉调解机构的联系与指导,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对外委派调解,加强对各行业人民调解指导和审查,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减轻人民法院办案压力。3、建立集中送达模式,完善送达程序繁简分流。在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设立送达组,进行专门集中送达。对分流到中心的案件,先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确定双方到庭时间,解决纠纷。对不能立即到庭的当事人再将文书的送达移转到普通审判团队送达。探索建立开展网络送达,建立电子送达小组,对当事人地址详实、联系方式明确的案件,通过电子邮箱、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送达,减轻全院人员工作强度。(二)不断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明确审判责任,发挥团队类型化案件办理优势。1、剥离法官审判辅助事务工作。要求全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掌握起草裁判文书技能,将员额法官从繁重的辅助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办案效率;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庭审记录,卷宗整理、扫描、录入等机械重复性较强的司法事务性工作交由聘用人员完成。2、发挥审判团队特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效率。按法官业务特长,将物权、婚姻家庭、商事合同、侵权等类型化案件集中审理,建立以专业化审判为基础的审判团队,通过专案专审,使法官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审有所精,实现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注重总结类案处理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推动相关领域的专业审判。3、妥善处理好集团诉讼。对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纠纷以及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等批量性案件,先由专业审判团队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案件审理,形成指导性案例后,再由其他审判团队协同进行集中审理。同时发挥简化式裁判文书反复适用,简单高效的优势,提高审判效率。综上所述,案多人少的成因是复杂的,有案件量剧增的客观因素,更有法院自身建设不足的主观因素。破解案多人少,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审判模式的转变,让尽量少的人办更多案件。深化司法改革,消除审判工作中的结构性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摸索破解案多人少办法,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和完善的必经之路。烟语君语:“现有25名员额法官中,4人临近退休,40周岁以下年轻法官仅有5人,7名班子成员仍需承担大量管理工作。”25名员额法官,4300件案件,人均不到200起案件,却也在喊案多人少,导致了“全院审执人员超负荷运转已成常态,多名法官积劳成疾。”
可换一个思考方式,25名法官里,扣除7名班子成员、4人临近退休人员,即使算上审委会专委、庭长之类的中层领导,仅剩余了14名法官,人均就是三百件了,如果那些审委会专委、庭长之类的中层领导办案再打个折扣的话,剩余的几名没有官职、或是副庭长的法官,人均不得四五起案件,他们被累的“积劳成疾”,还是意外吗?
曾经见过一篇法院官宣发布自媒体风格的文章,概括起来,各个岗位工种都在喊累,各个审判部门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官,都在喊累,不同级别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乃至院长,都在喊累,不同岗位的审判执行行政后勤辅助人员,都在喊累,不同编制的行政事业聘用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人员,都在喊累。让人分不清就是说是真的累,谁是在不累也说累。
这篇文章过去三年了,不知道当地的案多人少局面改观了吗?当事人打官司切实感受到公正与高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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