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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老师经典语录: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2、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最为典型的是,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因为该危险发生在男子身体上,男子负有制止义务。
23、只有当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例如,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又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24、严格地说,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由于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行为人所实施的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也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25、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跳入湖中因而死亡的,应否认其死亡与甲的扔钱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也能否定实行行为)。生气的妻子在寒冷的晚上不让丈夫进屋,丈夫原本可以找到安全场合,但为了表示悔意一直在门外站着,结果被冻死。冻死的结果显然不是妻子不让丈夫进屋的危险的现实化。
26、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可以为了保护公共的法益而进行正当防卫,但我认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公共法益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反而不利于保护法益。
27、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样,对于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8、只要是客观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防卫人是否已经预见,事先是否做好防卫准备,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取决于防卫人是否已经预见。
29、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即使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因为它不是正当防卫便直接以犯罪论处。基于同样理由,过失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的,也成立正当防卫。
30、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击中丙,使丙受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甲的行为原则上成立假想防卫,但在甲(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除外)“不得已”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况下,对丙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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