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也有“保质期”?8个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请收好!
张三和小李原是好友,两人都从事钢贸生意,2011年10月,张三向小李借款1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到期后,张三还了50万元本金,剩余本金和利息再没还过。由于两人是朋友,小李碍于情面每次都是电话催讨还款,直到2019年,小李在福建找到张三,张三在借款合同的尾部书写“尚欠本金70万元,本人愿意继续归还”。之后,小李无奈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70万元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张三抗辩,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三于2012年7月归还本金50万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时适用民法通则二年时效规定,张三主张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于2014年7月届满。
对于小李要求张三归还本金70万元的主张,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张三在2019年书面承诺“尚欠本金70万元,本人愿意继续归还”,表明其同意履行该项义务,此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关于利息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小李称张三曾于2019年口头承诺归还借款利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张三在诉讼中也没有认可。小李又主张张三作出的“尚欠本金70万元,愿意继续归还”的承诺同时引起本金和利息诉讼时效中断。
但法院认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方能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而张三关于归还本金的承诺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作出,此时系争借款本金和利息均已成为自然之债,张三归还本金的承诺不能恢复利息的诉讼时效。因此,张三对小李的利息债权不应再得到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返还小李借款本金70万元,驳回小李其他诉请。
司法实践中,
常有当事人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吃亏。
什么是“保质期”?
如何延长“保质期”?
接下来
小编将一一解答
PART.1
什么是借条的“保质期”?
实际上,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就是永远有效的。
借条的“保质期”其实是诉讼时效。
首先,请大家记住两个关键的数字:
3年和20年!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发生之后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
主要有两种情形
约定了
具体还款日期
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俗称欠条或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的,那么从到期还款日起,三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没有约定
具体还款日期
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PART.2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过期”,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为什么说是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中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概率很低啦。)
不过,大家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进行救济,比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等等。就如上文案例中,诉讼时效届满后,张三又作出自愿归还本金70万元的承诺。
PART.3
8种“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
我们总结了8种
让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计算的方法:
有一句法谚是这样说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提醒大家,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尽早主张,以免时效过期带来麻烦。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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