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噪音太大,业主起诉楼下邻居,法院判决拆除
楼下住户将空调外机安装到楼上邻居窗户边,
楼上邻居不堪噪音污染,
将楼下住户诉至法院。
近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楼下住户限期移除空调外机,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系邻居关系,彭某居住在楼上,何某居住在楼下。
今年夏天,彭某将原空置房屋装修自住,发现楼下何某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到了彭某卧室窗户边的外墙上。何某家的空调在使用过程中持续发出噪音,导致彭某夜晚经常失眠,影响正常休息;同时因空调外机持续排出热气流,导致彭某无法打开窗户通风。
彭某对两台空调外机发出的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限值。
小区物业公司曾多次组织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各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
被告何某所使用的空调外机经过监测其噪音超过了相关的标准限值,给原告彭某的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彭某要求被告何某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本案中,被告何某安装空调的行为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上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音和热风给邻居彭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这就损害了彭某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何某拆除空调外机。
来源:人民法院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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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空调器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注: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时应对相邻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不妨害对方生产、生活为要。李某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放置空调外机,与原告张某的窗户相距较近,不符合上述安装规范的要求。即使不以上述规范苛求,其亦应举证证明上述设备的使用对相邻方的生活不产生影响,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涉及到邻居权益时,应设身处地站在相邻方的立场上进行考虑,尽量不要对邻居的权益构成妨害,相邻权利人也应提供一定的便利,互谅互让,促进和谐相邻关系的构建。转自: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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