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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犯罪!行贿检察官10万元请求案件关照,钱物退还后行贿人获刑10个月

烟语法明 2022-04-29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

1.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邦胜过问案件案。2019年10月,时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邦胜接受当事人请托,在勐腊县人民法院办理一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另查明,吴邦胜在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友请托,在一起涉黑案件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授意案件承办人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最终导致二审法院否定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得涉案人员获得轻判。目前,吴邦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8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主动记录报告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于2019年3月24日来到其家中希望其在办理周某某案件时予以关照,该检察官未应允。庞峰离开后,该检察官在客厅内发现庞峰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箱,遂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后将以上钱物退还给庞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行贿线索移交至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目前,庞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仓后派出所原所长鲍群过问案件案。2019年9月15日,时任仓后派出所所长的鲍群接受其同乡郭某某请托,违反相关规定,指令派出所民警接受郭某某安排的员工报案并于次日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办案民警不得将该举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录入警综系统,案件调查情况绕过分管副所长直接向其个人汇报。直到2020年1月17日,民警经鲍群同意才将该次报案录入警综系统,致案件违规流转4个月。鲍群本人认错态度较差,尤其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后,所属公安分局和有关领导已反复向其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谈心谈话,但鲍群仍拒不配合组织审查如实说明问题,受到组织从严处理。目前,鲍群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处分,并被调离一线执法岗位。



4.湖北省黄石监狱三监区原一级警长周军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周军利用担任黄石监狱三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分管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杜某、余某等3人亲友所送现金、香烟等财物,并隐瞒上述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上述3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目前,周军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5.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未按规定记录填报案。2020年2月至3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对他人3次打电话询问冯某某案情一事,既未记录也未主动报告,直到审查调查期间才向组织说明。目前,王海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玉飞过问案件案。2020年8月至10月,张玉飞受其朋友所托,通过电话、宴请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向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打听、过问相关案件情况。事后,张玉飞主动说明情况,承认错误,且未影响到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张玉飞受到诫勉处理。


7.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9年2月1日,时任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违规组织本单位部分同事聚餐,并向就餐人员发放香烟、礼品,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220元由律师赖某支付。调查组启动调查后,陈贤良将全部费用退还给了赖某。目前,陈贤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转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中纪委:行贿受贿将一起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延伸阅读


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执法人员和专家估计,“查处10起贿赂案件,只有2起是行贿案”。为此,我国近年来一直探索对行贿人的惩罚机制,其中就包括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雷勇等专家公开表示,与受贿犯罪相比,过去一段时期行贿犯罪查得相对少一些,影响了对贿赂犯罪的整体打击效果,“行贿犯罪是贿赂犯罪源头之一,对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危害巨大”。

专家也认为,老赖上黑名单后,生活受到各种限制,但行贿人上黑名单后,金蝉脱壳后还能照常过日子,需要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

多位专家表示,需要尽快启动全国统一的行贿人黑名单平台。目前各地自建黑名单制度,由于信息互不联通,容易让行贿人钻空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

来源: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大众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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