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案例内容整理取自(2020)甘0123刑初12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见今天第四篇推送文章),让人看后不禁思考,如果你做法官,你会顶住领导过问的压力不?如果不按领导意思办理,后果是什么?
2018年初,张某军、张某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在基层法院某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很清楚,张某军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张某龙帮助张某军长时间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按照《刑法》规定,二张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法院二把手且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俞某,因相关领导过问该案件,即授意主审法官杜某对张某军提出缓刑意见并提交审委会讨论。
之后,俞某主持该院审判委员会,明知该案系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在审判会上同意合议庭意见,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张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上级中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张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张某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发后,2020年9月11日,俞某被以“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因相关人员过问案件,便授意主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处罚,主审法官在干预及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致使案件部分被告人被重罪轻判”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法院认定的事实里,只用了“俞某因相关领导过问该案件,即授意主审法官杜某对张某军提出缓刑意见”寥寥一句带过,但在其被告人称述中,却详细的供述了详细打招呼人的官职及次数。
二张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俞某便接到了数个不同级别不同属地领导的案件过问电话:1、市中院的一位副院长打电话让俞某给办案法官杜某说一下,对张某军案从宽处理。之后,这位领导亲自到了俞某的办公室,叮嘱俞某对案子操些心,多关注些。2、地方上的某区委钱姓领导也到俞某办公室,还给俞某带了两条烟,让照顾张某军的理由是,张某军承接了好些区上的民生工程项目,希望轻判张某军早些出来收拾烂尾工程。3、地方上的某区委魏姓领导打电话,说张某的案子给操个心。4、市中法院的院长也打电话说,他们收到了一份关于张某军案子材料,让俞某看一下,多关注一下。工作上,承办法官杜某对于张某军案件的审理,也是不停的向俞某汇报进行。案件2018年1月开完庭后,杜某便抱着案件材料汇报审理情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了以上的领导关照后,俞某称不要退了。杜某便同意了。案件研究结果时,俞某将杜某叫到办公室,说关注的领导都让对张某军从宽处理,让杜某看一下新规定,能宽到什么程度,适合不适合判缓刑。杜某便说,虽然判缓刑有点轻,但从法理上讲判缓刑不违背法理,考虑到张某军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到三年,判处三年的就有可能判处缓刑。俞某便让合议庭出缓刑意见,按照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杜某便拟定了合议庭意见送俞某签字上会。审委会上,杜某宣读合议庭缓刑建议,其他审委会成员一致同意了杜某的意见。承办法官杜某为何同意出具了案件的缓刑建议,据他交代,案件分到其手里不久,时任该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屠某,便找到杜某,让对张某军的案件予以关照,并送上了一箱水果和10万元现金。俞某是其主管领导,其称很多领导替张某军打招呼,判处缓刑也是为了不得罪俞某。张某军有自首情,判处缓刑只是判轻了,没有判错。这是一起2018年法院判处的案件,要知道,2015年版的《法官法》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其中规定,“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可惜的是,以上案例中的法院领导,不仅没有带头执行《法官法》的规定,也没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仅没有在别的领导干预法官办案时讲明法律规定起到阻碍作用,还遵照领导意思跨过了刑庭庭长直接过问案件审理,出具案件结果意见。办案法官自己得了好处,又秉承领导旨意,案件结果也就不意外了。如果再深思一步,如果你是承办法官杜某、分管领导俞某,面对这么多领导的干预办案,你会怎么做?根据俞某的交代,向其招呼的,隐晦点的是“多关注一下”,直接点的是“希望轻判一点”、“尽快放出来”,有两个直接来自上级法院的领导、两个同级区委的领导。因为一个案件,得罪了分管本院工作考核的上级领导、法院财物调配的本级领导,会有什么后果?难道这些打招呼的领导,在干预法官办案之前,不知道2015年就规定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今,指挥法官办案的俞某,直接承办案件的杜某,被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应该是被告人张某军在扫黑除恶中再次犯案被牵出来的,如果后者没有被追责,谁又来反查二张案件中领导过问影响法官办案呢?是不是可以说,如果不按领导意思办案会得罪了领导,影响自己的日常工作和今后晋升,按照领导意思办案日后被追责只是意外呢?办案法官、分管领导,乃至各种潜在的可以对法官办案施加影响的各类人员,尽管早就出台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却时刻面临着确定危害与不确定风险的抉择呢?近年来,顶层大力宣传和执行2015年出台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表明了清理司法办案人员受到不当干预的决心。可是,不清理法官干预的外部因素,光靠司法人员的记录,和对干预者最多只是个警告处分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给予司法人员抵御外来干预司法办案的底气呢?案例中,既然领导都带头不执行法律规定干预轻判案件,法官,收下10万元行贿款,还是意外吗?影响更远的是,如果法官抵御不住法外干预办案的话,其他觊觎不当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又如何能够停止以各种方式的利诱腐蚀影响法官办案呢? 往期文章:河南省高院二把手投案自首,两天前还主持教育整顿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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