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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之内,云南五名省市级政法领导被双开,均做过公检法政法委一把手

烟语法明 2022-04-29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9月22日消息,云南省政法系统内3名退休干部被开除党籍。



他们分别是——公安厅原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汤跃宏、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线东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施洪甲。



 

在云南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中,其中二人与黑恶势力有瓜葛。汤跃宏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致使本应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追诉;施洪甲是充当涉黑人员的“保护伞”,为其逃避法律的打击与制裁提供帮助。


 三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据公开简历,汤跃宏,男,1961年4月生,汉族,云南玉溪人,大学本科学历,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长期在公安系统内工作,1996年9月任曲靖市公安局纪委书记。1997年至2003年,历任曲靖市沾益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书记、政委、局长;2003年至2011年,历任曲靖市公安局副局长、麒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至2016年,历任怒江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年12月,任大理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3月任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局长

 

2019年7月,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汤跃宏的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局长职务,在省公安厅保留副厅级待遇。免职后,汤跃宏任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民警(保留副厅级待遇)。2020年6月退休。

 

施洪甲,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云南马龙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

 

他早期在教育系统内工作,1994年10月任马龙县委书记;1997年11月任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2002年至2019年历任曲靖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曲靖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9年1月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年10月退休。

 

线东明,男,傣族,1957年10月生,云南盈江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长期在法院工作,1974年2月至1981年1月,先后在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81年至2000年,在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2000年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次年3月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1年4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正厅级),直至2015年10月退休。




9月2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再发消息,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周映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周映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映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无视党纪国法、不知敬畏,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多次套取公款用于请客、送礼,安排管理服务对象为其支付大额接待费用;隐瞒不报实际拥有的房产,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车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工作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生活上放任自流,随心所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映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依法审理。

周映枢简历

周映枢,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云南威信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8月,昭通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昭通市威信县工作,历任威信县罗布乡乡长、威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

2002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院长;

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任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为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020年5月至7月任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20年7月任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背离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纪法底线失守,私欲膨胀,不知敬畏,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组织纪律,对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视廉洁纪律,甘于被“围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大搞权钱交易;为徇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背离司法人员职业操守,与案件当事人及亲属拉拉扯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

陈昌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依法审理。

陈昌简历

陈昌,男,汉族,云南曲靖麒麟区人,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8月至1984年9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书记员;

1984年9月至1986年8月在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6年8月至1990年2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助审员;

1990年2月至1992年1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科级审判员;

1992年1月至1992年6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级审判员;

1992年6月至1994年8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秘科科长;

1994年8月至1997年1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1月至1998年3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任曲靖地区罗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2年3月至2005年10月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10月至2015年9月先后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院长;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6年2月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综合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云南省纪委监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郭燕枝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清风北京”9月23日发布消息,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郭燕枝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郭燕枝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搞迷信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郭燕枝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燕枝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郭燕枝简历
郭燕枝,女,汉族,1966年5月出生,山东莱州人。2004年1月入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1988年7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5年3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95年9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助理审判员;
2002年10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助理、助理审判员;
2003年12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8年4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审判员;
2009年11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9年12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代庭长;
2011年5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2013年3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审判员;
2013年3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员;
2013年9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6年5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
2019年9月,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来源: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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