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规:10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应规范设立会计处理规则,财务报表应披露利润分配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据悉,《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会[2011] 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调整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 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 (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事务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应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 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科目;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增设“2809 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 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 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 付款”等科目。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该项目应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利润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三)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有关项目应根据 “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附注。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 [2001]61号)。
2021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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