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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硬闯入小学打校长,校长还手打伤之,这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这两天,多家媒体都在报道、转载一起校园伤人新闻。记者报道,6月21日下午5时许,彭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杨庄小学,推开70多岁的门卫阻拦后从侧门进入学校,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后,便推搡着校长王某进入宿舍并打了后者。王某还手,致彭某倒在宿舍内。经鉴定,王某鼻骨骨折,彭某掉了三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为何打校长?彭某的妻子说,他们家的耕地在学校围墙后方,学生经常将校园垃圾倒在地里。当天,彭某去地里耕种,看见垃圾后很生气,便找王某理论。


此外,记者还报道,醉酒闯校园的彭某,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1个月。杨庄小学一名退休校长介绍,10多年前,彭某的父亲过生日,该校教师彭反修未去祝寿。彭某对此不满,来到学校打彭反修。该校长称,多年前学校放暑假,彭某翻墙进入学校,打了该校一名年轻教师,随后逃离。曾在杨庄村小学工作的刘姓教师称,13年前,喝了酒的彭某以看他不顺眼为由,把他打倒在地。上述3起打人事件,3名老师出于多重考虑并未报警。但彭某亲属否认了其中2起打人,只说彭反修是他的叔叔,打他属自家人的矛盾。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某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某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当地警方下达逮捕通知书。9月28日,河南太康县检察院回应称,该案经该院检委会研究意见一致,认定两人为互相伤害“打架互殴”案,无正当防卫,两人均已被逮捕羁押。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符合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反击的时机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三是反击人主观是进行防卫,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是反击的对象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是反击限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是防卫过当。

互殴,即互相斗殴,是指斗殴双方都具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在此目的下都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在互殴的情况下,也存在一方先动手与一方后动手的问题,先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属于侵害行为,后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侵害行为的防御性,属于反击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具有防卫意图,属于被动性防卫,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被动采取措施,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互殴行为,则是双方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都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


基于以上的分析,再看上文新闻报道中的案情,抛开彭某此前多次到校园里殴打他人的情节不说,事发当日,其因为学生乱丢垃圾,醉酒后硬闯校园,先行殴打校长,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身体故意暴力伤害的不法侵害。校长王某跟彭某并无恩怨,只是被动的在校园正常工作时,被彭某酒后寻获报复,不存在暴力伤害彭某的故意。

在突然遭到彭某恶意伤害后,校长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否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他的这种反击属于跟彭某的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有位法律网友评价到,就是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在无缘无故遭到别人殴打时,最直接的防卫手段就是暴力对抗,让对方失去再次暴力伤害的能力。这不是防卫是什么?难道法律真的是要告诉大家,别人打你,你只能挨打,或者逃跑,一还手就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对方?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也知道,校长是在反击对方酒后肇事的恶意伤害而让自己免受进一步受伤,而非故意要殴打伤害对方。


尤其是,这个伤害事件发生在小学校内,不免让人想起已经发生过的数起校园伤害事件。如今,国家对于中小学的安全防护要求,可谓严格空前。如果真如新闻报道所言,彭某是因为学生丢垃圾到其耕地到学校理论,其醉酒后硬闯入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辱骂,校长如果再采取躲避退缩策略话,让其觉得学校也不管学生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

2019年6月25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其中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

正如太康县教体局安全办负责人称,校园不同于他处。外人进入校园,必须要履行登记制度。如果不遵守规定,门卫有权禁止其入内。公安机关除关注打架一事外,还需查明:醉酒的彭某在校内有学生的情况下闯入校园,有没有安全隐患?该如何定性此行为?

醉酒后硬闯进入校园,其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于在校学生的安全隐患。作为学校的校长,不仅具有保护自身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更负有阻止醉酒后的彭某在校园内任意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从这方面讲,校长王某对于彭某的暴力加害行为,采取必要的还击,不仅是自身权益维护的需要,也是保护学生免受彭某伤害的需要和职责所在。

试想一下,如果谁都不出面制止,任由一名醉汉在小学校园内横冲直撞,负有保障学生安全职责的学校人员都明哲保身的话,谁来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一旦发生学生受害的结果,学校、学校校长,恐怕也逃不了干系。由此看来,王校长的行为,不仅不能认定是犯罪,而且应视为挺身而出的英勇行为而应予表彰!

最高检推广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时,曾经写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醉汉进入校园,辱骂学生,殴打校长,当事人要么选择跑,要么选择还击,选择跑,难道不就是“法向不法让步”吗?当地的司法机关,应该拿出司法担当精神,清楚明白的告诉社会,醉酒硬闯校园闹事打人,被校方人员打伤了,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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