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4年10月因吸毒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团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团风县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5月24日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2日,团风县公安局特情t*甲与湖北省仙桃一姓张毒贩联系,假装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姓张毒贩让特情t*甲到仙桃去交易。当晚22时许,特情t*甲和t*乙两人带着9万元现金从团风驱车到仙桃市。姓张的毒贩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4人与特情t*甲和t*乙在仙桃市**医院附近进行毒品交易,t*乙用9万元现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共6包(6000颗)。后t*甲和t*乙以请刘某某等人去阳逻玩为由将刘某某等人骗至武汉市阳逻区**小区**栋**单元**室。次日,t*甲将又刘某某骗至团风县**镇**局附近加油站被在此等候的团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上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2包。团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后赶往阳逻对其他涉嫌贩卖毒品人员进行抓捕,其他三人已经逃离,并带走了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2包,民警在阳逻区**小区6栋一单元1001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1包。后经称量3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合计净重284.63克。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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