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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院送了面“浑浑噩噩乱用法律”“锦旗”,该不该被拘留处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方某某是经营卷烟零售等项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8月,方某某在无准运证明情况下,将37条卷烟从黑龙江省大庆市快递至衢州市,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0余元。方某某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他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箱检查的行为,处罚证据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婺城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烟草专卖局虽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其查处过程公开、透明,且由快递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方某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9月6日,金华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依然不服上述结果的方某某在9月底向金华中院寄送了带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一面。近日,金华中院依决定对方某某拘留10日, 对为其制作锦旗的衢州某广告公司罚款1万元。

法院认为,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购入真品国产卷烟共37条,本案中方某某恶意制作侮辱性锦旗并寄往法院,不仅是对法官、法院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法院对两者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者的人格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以上内容转自: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的法院官宣普法内容,近日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议论纷纷,很多网友后台询问烟语君的看法。


针对此事,微信公众号“团结湖参考”发表的署名文章认为,“送锦旗”这事在各地都屡有发生,我们不是说“送锦旗”的人就一定都有理或者一定都是无理取闹,这无非是群众表达不满的一种方式。
稍微听到点刺耳的声音,就要扯上司法权威的大旗,那这种“权威”,早晚要被群众抛弃。正如各级法院门口的神兽獬豸一样,把裁决的触角摆在正中,对群众谦抑对自己严格,权威才能于兹生焉。如果送上一面不那么中看的锦旗,就要拘留十天,那人民群众还怎么敢监督呢?

烟语君认为,从本案案情上看,显然作为原告的方某某是对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按照原告的理解,烟草专卖局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行政处罚存在法律上的程序性错误,法院应该判决撤销烟草局对其的行政处罚。两级法院则认为,烟草局没有通知方某某到场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其查处过程公开、透明,且由快递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违反了以上法条的强制性规定,会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违法性以至于处罚无效?方某某跟法院明显存在法律认识上的误解。方某某认为法院“浑浑噩噩适用法律”而没有支持自己的主张,二审终审之后向法院送出了“锦旗”。


一分为二的看,方某某送“锦旗”确实不是常规操作。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二审结果不服的,应该是向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院可能是认为,如果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都不满而都采取如送“锦旗”等各种行为艺术进行表达的话,办案法官、审理法院,岂不成了供人看热闹的“随便”场所?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就是辱骂法官、藐视法律、轻视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就应该予以处罚,以杜绝效仿者。



但从另一方面看,“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能不能算是“辱骂法官”、“侮辱性语言”?对于这个短语的理解,肯定会因人而异,但烟语君认为,这应该不算什么侮辱性的言语,最多是对法院法官判决的否定性评价。几乎是普遍性的法律现象,在对于一审判决书不服的上诉状、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再审申请书中,上诉人、申诉人都会对一审、二审的判决采用“法官枉法裁判”的字样,甚至用到徇私枉法、适用法律错误等字样,这些比那个“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要难听的多,谁见过,当事人因为用了这样的词语,而被法院认为是“辱骂法官”、“侮辱性词语”进行处罚的?

作为有胜诉必有败诉的司法诉讼,尽管司法的目标是做到“胜败皆服”,但现实是,多半情况下,总会有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跟法官的交往之中,也经常会有当事人表达出不满。如果处理这些不满呢?不让他们表达不满就可以收获权威?


在某些法律人认识中,所谓的司法权威、法官的威严,就是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司法结果没有改变之前不容提出异议,否则就是挑战司法权威。大白话就是,不经法律程序发表异议,就是对法官、司法的不敬,就需要动用司法制裁彰显威严,遏制不满。这是,司法权威的正确理解吗?



推想一下,以上的事例中,法院将方某某、广告公司处罚了,他们会不会因为处罚而就对法官裁判的案件、司法处罚的正确与否心悦诚服了呢?他们私下里,会对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处罚遭遇做什么样的社会评价呢?推而广之,法院公号推送的这个司法处罚的普法案例,看看新闻后边网友的评议,收获的是司法权威获得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评议吗?难道,这就是法院进行司法处罚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法院在收到了方某某的“锦旗”之后,难道只有司法处罚一条“维护司法权威”的途径吗?法院的领导,面对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结果的不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是否另派人员跟当事人进行了案件结果的答疑释法?是否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对案件结果提出异议?有没有想过,简单化的司法处罚,会在社会上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能否真正起到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



司法的权威,来自司法的公正,而不是司法的强制力!司法的权威,来自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而不是对于司法强制力的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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