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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毕业后拒绝返校任教,被判赔41万余元,网友吵翻了,法院判法不一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教师读博后离职遭索赔”,引发关注。

河南某高校有位教师刘某,离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为留住人才,读博期间为其提供工资补贴。

在她攻读完博士要返校任教时,与校方关于家属安置的问题商量未果,便打算离职。校方随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共计约41.64万元。 


今年8月份,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刘某应向学校返还各项费用共计33.3096万元,以及单位缴纳部分的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共计8.3284万元。

校方:要回培养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提到,第二学年开始,攻读博士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接受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校内岗位津贴。

刘某认为上述工资补贴为“合法收入”,自己也承担了部分教学任务。

刘某2014至2018年受聘工作期间的劳动内容

但校方表示,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

校方与其签订协议,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按时回校报到,按合同规定,刘某在校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在此期间,她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校方为其保留住房,并担保借支生活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学校负责督促刘某偿还其上学期间借支的生活补贴。


法院认为,刘某是全日制博士生,与其他教师有一定区别,不应当获得全额工资及相应的待遇,要求本人返还在2013至2018年的工资社保41万余元;仅认定刘玲的校内岗位津贴是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工作50个月39332.4元,月均786元。

针对此案,目前双方仍在走法律诉讼程序。  


未满服务期是否该赔“赎身金”

法院判决不一

近年来,教师从高校离职被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前,山西忻州某高校教师贾某离职被校方索赔42万;江西南昌某高校一教授因5年服务期未满,提离职被索赔44万。

但在2021年5月,一名90后青年博士因离职,被高校索要违约金10.5万元,他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高校返还所收的违约金。



据悉,原告(青年博士)于2019年6月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同月进入某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2020年6月,原告考上公务员向被告(学校)申请辞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且原告的离职事项已正式经过被告相关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同年9月,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人事处要求原告赔偿10.5万元的辞职违约金,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乙方如解除本协议,则必须承担以下后果:缴纳违约金,每少工作一个月交违约金1000元,实际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不需缴纳。


原告迫于公务员录取报到与档案转移时限的压力,无奈向被告支付了10.5万元违约金。现原告认为协议书第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返回违约金。


2017年初,覃玲(化名)从国内一所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广西某高校引进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还约定,该高校为覃玲分5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初,因个人原因,工作仅7个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辞职。该高校则要求覃玲支付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覃玲在交纳11.8万多元的违约金后,办妥手续离校。


离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是被迫缴纳的违约金,学校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去年5月22日,南宁市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覃玲的诉请。覃玲不服该裁决,将该高校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最后,法院认为,作为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覃玲个人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加上退还1.3万元的安家费,法院终审判决广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万多元的违约金。



有网友表示同情和理解,“学校辛苦培养,教师不应该撂下挑子就走了,既然签订协议,就应遵守契约精神”。


不过,亦有网友指出,在签订所谓协议合同时,双方关系并不对等。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面对20%的资金支持80%的高校“二八定律”,处于弱势的“四非”地方高校为了应对人才争夺战,不惜掏光“家底”养人,除了支持教师读博深造,继续支付工资补贴外,还开出了诸多优厚待遇,包括数十万元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之下,高校也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层层加码、设高门槛卡人,避免人才流失。对此,部分网友表示同情和理解,“学校辛苦培养,教师不应该撂下挑子就走了,既然签订协议,就应遵守契约精神”。


不过,亦有网友指出,在签订所谓协议合同时,双方关系并不对等,很多情况下,高校教师更像无奈踏入“陷阱”的羔羊,非平等自愿签署协定。案件中的离职教师也向记者表示,签署合同时“没想太多”,当时自己并无离职想法,加之法治观念不强,校方也没有完整出示相关文件。


面对离职教师,高校以“先交钱再走人”的手段卡人,“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金,也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受访律师向记者指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校方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而不应该拿合同卡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巨额违约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看,高校的“高门槛赎身金”终究不是挽留人才的长久之策,更多应该加强学科和院校建设,完善用人、科研和教学制度,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的“土壤”。高校教师也应审慎签订协议,尊重契约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但如若在离职时遭遇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也应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捍卫权利。  


本文来源:PaperRSS、澎湃新闻、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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