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后拒绝返校任教,被判赔41万余元,网友吵翻了,法院判法不一
校方与其签订协议,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按时回校报到,按合同规定,刘某在校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在此期间,她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校方为其保留住房,并担保借支生活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学校负责督促刘某偿还其上学期间借支的生活补贴。
未满服务期是否该赔“赎身金”
据悉,原告(青年博士)于2019年6月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同月进入某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2020年6月,原告考上公务员向被告(学校)申请辞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且原告的离职事项已正式经过被告相关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同年9月,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人事处要求原告赔偿10.5万元的辞职违约金,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乙方如解除本协议,则必须承担以下后果:缴纳违约金,每少工作一个月交违约金1000元,实际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不需缴纳。
原告迫于公务员录取报到与档案转移时限的压力,无奈向被告支付了10.5万元违约金。现原告认为协议书第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返回违约金。
2017年初,覃玲(化名)从国内一所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广西某高校引进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还约定,该高校为覃玲分5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初,因个人原因,工作仅7个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辞职。该高校则要求覃玲支付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覃玲在交纳11.8万多元的违约金后,办妥手续离校。
离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是被迫缴纳的违约金,学校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去年5月22日,南宁市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覃玲的诉请。覃玲不服该裁决,将该高校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最后,法院认为,作为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覃玲个人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加上退还1.3万元的安家费,法院终审判决广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万多元的违约金。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面对20%的资金支持80%的高校“二八定律”,处于弱势的“四非”地方高校为了应对人才争夺战,不惜掏光“家底”养人,除了支持教师读博深造,继续支付工资补贴外,还开出了诸多优厚待遇,包括数十万元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之下,高校也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层层加码、设高门槛卡人,避免人才流失。对此,部分网友表示同情和理解,“学校辛苦培养,教师不应该撂下挑子就走了,既然签订协议,就应遵守契约精神”。
不过,亦有网友指出,在签订所谓协议合同时,双方关系并不对等,很多情况下,高校教师更像无奈踏入“陷阱”的羔羊,非平等自愿签署协定。案件中的离职教师也向记者表示,签署合同时“没想太多”,当时自己并无离职想法,加之法治观念不强,校方也没有完整出示相关文件。
面对离职教师,高校以“先交钱再走人”的手段卡人,“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金,也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受访律师向记者指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校方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而不应该拿合同卡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巨额违约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看,高校的“高门槛赎身金”终究不是挽留人才的长久之策,更多应该加强学科和院校建设,完善用人、科研和教学制度,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的“土壤”。高校教师也应审慎签订协议,尊重契约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但如若在离职时遭遇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也应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捍卫权利。
本文来源:PaperRSS、澎湃新闻、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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