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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致7死1伤减刑裁定书曝光,嫌犯因抢劫获刑10年半,疑因“退田还湖”补偿

烟语法明 2022-12-05


10 月 25 日,武汉市蔡甸区罗汉村发生一起灭门惨案,该村村干部张某红一家五口被害

根据蔡甸区新闻中心公开报道,1991 年,张某红开始担任村干部,负责防汛工作。2020 年 7 月,张某红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带伤坚守在防汛一线。

10 月 24 日晚,湖北武汉蔡甸区一村庄里,担任代理支书一年多的张某红在家中遇害。他和老伴倒在客厅之后,小儿媳抱着不满一岁的孩子下楼查看,在楼道遇害,之后楼上两个孩子再遭毒手。凌晨,族弟张军(化名)有事前来,推门发现惨剧后,叫来住在隔壁的兄弟张林(化名)。两人报警,又发现一名孙儿尚有气息,将其送往医院。

张林告诉记者,两家人只有一墙之隔,当晚 7 点多天已黑透的时候,看到一个 30 多岁的男子走进哥哥家,叫了一声 " 张书记,找你有点事 ",他以为是来办事的。

20 分钟左右这名男子出门离开了,期间没听到异常动静。半夜的时候,本家兄弟找张某红帮忙拖鱼,打电话没人接,就去敲门,推开门发现一家人遇害。

根据爆料,杀害张某红一家的凶犯行凶后曾出现在蔡甸区红十字会医院。

10 月 26 日,一位在该院门口开店的店主告诉记者,10 月 25 日凌晨,一名过路女子被车辆撞死,撞人后该车朝附近的茂盛路驶去。

茂盛路一家商户介绍,25 日上午开门发现店附近路面的石墩被撞断,路边上蛋糕店空调外机也损坏了。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蔡甸区多名运营车司机介绍,一男子撞坏空调外机后停车跑下来,拦下一辆运营车后,将 30 多岁的男司机杨某杀害抢车逃逸。

另据都市快报,凶犯也是罗汉村村民," 前不久刚从牢里出来,坐了很多年牢了,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这人没有结婚,和父母同住,事发后,该凶犯已跳江,还没找到。"

据村民王栗(化名)介绍,张某红今年56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生了一男一女在家,小儿子生了一女。事发当天,他的小儿媳妇带着小孙女回到家中,原本定在这个星期天要给孩子做周岁宴。


张某红早在90年代便开始担任罗汉村的村民小组组长。武汉当地媒体2017年6月的一则报道显示,时任罗汉村党支部委员张某红违反规定优亲厚友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20年7月,带伤坚守防汛一线的张某红,被当地电视台报道。当月,武汉市委组织部通报表扬了5个基层党组织和5名共产党员,张某红担任负责人的蔡甸区消泗乡罗汉村党支部上榜。


村民刘邺(化名)介绍,去年,村里原党支部书记徐某某因经济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张某红被委任代理,后来转正。长江日报今年3月的一条消息显示,张某红身份已经是罗汉村党支部书记。



据长江日报报道,蔡甸区消泗乡罗汉村是武汉市偏远贫困农村地区之一,全村现有509户2106人。该村原有建档立卡贫困户75户232人,于2017年底实现整体脱贫。


王栗介绍,几年前,当地开展了“退田还湖”行动,包括高某辉家在内的大片鱼塘被征收,纳入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据称在征收发放补偿中,标准不一致,这让高家人不能接受。还有一说,是高家人觉得补偿标准偏低。


刘邺介绍,被征收的鱼塘以该村的张沉垸为间隔,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补偿方式是一次买断,而缓冲区每年都可以领到补偿款。高家的鱼塘被列为核心区,“他们家的鱼塘就挨着张沉垸,仅一坝之隔”。


王栗称,当时缓冲区的补偿款,多的每年一亩能给到七八百元。而核心区的补偿款,有的按照一亩三百元的价格买断。


据他介绍,高家大约有三四十亩的鱼塘,高某辉的父亲当年就补偿款的事情找到过徐姓村支书反映,“徐书记被查后,他们又找到张书记”。他说,张某红去年才开始代理,而高家的地早被征收了。


多名村民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这可能是双方的一个矛盾点。

高进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刑更4429号
罪犯高进辉,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鄂硚口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4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1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已缴纳2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高进辉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二季度共获得三次季度表扬,折算为2个表扬;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进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政喜

审判员  王艳军

审判员  何学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宫楠

书记员周玉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刑更5268号
罪犯高进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鄂硚口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4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高进辉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高进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进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志华

审判员  周红川

审判员  肖运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贝

综合来自都市快报、裁判文书网、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人生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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