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山东省高院的(2021)鲁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在网上流传的很广,其中的“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判说理,引发了颇多的争议。没想到,持这种裁判观点的法院,并不是个例。近日,多地多家法院的微信公众号都在转发一篇《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更吃亏?四个案例告诉你!》的文章,其中不乏高级法院的公号。司法普法的以上文章称,“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保的,明确不予支持此后以此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么多高院都对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的处理办法进行转发,难道此司法裁判标准,已经成了各地法院的统一认识?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大体内容是,当职工以企业存在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诸如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或是企业提出辞退职工的,企业要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此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的辞退职工,二是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保障职工社保缴纳等各项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企业的负担。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法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经营的企业,是没有几个主动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如果按一个职工一年企业需要缴纳一万元社保费计算,用工100人的企业不交社保的话,就会产生100万元的利润。对于职工而言,企业不给缴纳社保,意味着将来退休之后,就不会有退休金等养老保障,发生工伤事故只能向企业索赔。对于国家、社会而言,企业不给职工不交纳社保,国家的社保基金就会失去来源,其他社会职工、已经退休人员,就会失去社保资金来源。《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尽管缴纳社保已经作为一项法律义务立法规定,但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光普遍性的存在为职工少交社保费的情况,更是从来没有停止完全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尝试,尤其是那些用工数量极大、市场竞争以成本取胜的中小微企业。终于,这些企业可以凭借以上的这些司法判例,可以“有理由”的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了——让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的方式。
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职工既然已经“自愿”放弃了社保,放弃了追索企业的违法用工法律责任,此后再反悔,这不是违反诚信原则吗?民法、合同法上适用的诚信规则,其前提是合法行为,企业跟职工“合谋”的违法不交社保,能适用诚信规则吗?比方说,原被告合伙逃避债务签订的虚假合同,能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反悔吗?关于“合谋”不缴纳社保不能适用诚信规则的法律分析,详见《法律和人社部明示的违法担责行为,用人单位却通过司法裁判逃避了法定责任》一文,今天只讲讲社会的一般常识。
某些法律人,包括一些司法者,一提到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就拿合同约定、自愿申请、事先承诺说事,往往不顾及一般的社会常识,甚至是发生在他们身边或是自己身上的类似不平遭遇。例如,所谓的自愿申请、放弃权利等等。
新闻报道,某单位逐级口头传达领导研究意见,为了完成年底前的考核任务,今后单位要进入加班模式,全员取消休假。为了防止有人拿劳动法、加班费说事,意见以《倡议书》的形式传达,单位里的每个人要写出书面申请,是自己自愿要求加班,并且放弃加班费的主张。通知纪监部门,加班时间要早晚查岗,缺席人员单位通报,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请问,这是自愿加班、自愿申请吗?作为裁判案件的司法者,自己有没有遇到过此类遭遇呢?推而广之,企业的职工会不会遭遇这种“被自愿”呢?
再如类似的,表面通知是自愿捐款,却规定每个人的最低捐款数额的“被捐款”;表面通知是自愿购买物品,却规定每个人不购买不得进入单位不能享受别的福利的“被购买”......作为企业而言,想让职工提交这种“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有一万种方法,让职工乖乖就范,交出申请书。
如今全球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各大企业都纷纷表示要做好过冬的准备,进行着大规模的裁员,企业用工岗位一岗难求。只要在招工或用工初期,口头要求应聘者,想要入职用工岗位或是保住工作岗位,必须提交“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试问,那个职工敢不提交?这样的“自愿申请书”,抛开申请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说,究其社会常识而言,是自愿的吗?司法者,搞不懂法律体系也就罢了,难道人人皆知的社会常识也不讲了?司法实践中,烟语君就见过很多的此类“自愿申请书”,诸如,有自愿加班并且放弃加班费主张的申请承诺书、有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放弃不签合同赔偿的申请书、有自愿放弃工伤赔偿请求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承诺书等等,当然,也不乏上文中的自愿放弃社保费缴纳的申请书。资本
马克思不是说过,像自然据说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司法的裁判者相信,这种放弃社保的申请来自员工自愿的话,是不是完全低估了资本崛起利润的动能?
写到这里,肯定有人辩解说,这种“自愿”的,企业都把应缴纳的社保费返还给了职工了,职工参加了农村的医疗保险不需要参加职工社保了等等。可以这么说,没有那个企业是足额将自己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返给职工的,没有不克扣的,农村的医保能远不计职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广,远不及所在的城市就医报销的比例高,这些辩解不值一驳。
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义务;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法定的义务。从这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的内容看,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违反的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要知道,司法,只有适用法律的权力,并没有改变法律实施的权力。
任何的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都不会是仅仅影响个案的当事人,而是会影响到个案涉及群体的利益裁判,更是会影响和带动潜在的类似社会事务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如果这种“自愿”、“承诺”就可以放弃法定义务,而且会获得司法支持的话,不出意外,不用多久,所有的用工企业,都会让职工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书。如此以来,只要执法部门不追究,企业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即使随意的开除职工,也不必担心职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了。既然自愿放弃社保可以,那么,自愿放弃书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加班费、自愿放弃最低工资待遇、自愿放弃工伤待遇、自愿放弃劳动安全保障......还会远吗?如此的司法裁判标准,难道不需要考虑法律影响和社会后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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