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都设计了两审终审、再审监督程序,目的就是充分发挥不同审级之间独立审判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发现和消除司法错案,实现案件处理的司法公正。如果出现一审、二审、再审一体化的话,意味着,司法程序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纠错能力的消失,案件当事人司法救济机会的消减。但不得不承认,上级法院对案件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受到了来自司法内部涉及法院、法官切身利益的抵制,让这项工作举步维艰。
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一审法院(官)来说都是一种负面评价,直接体现就是对他们的经费、绩效、晋升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会追求“息诉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给双方调解,为的就是消除二审的风险。前面说的是笼统的影响,但这两者之间其实还有一些差别。如果一审判决注定要被推翻,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上下两级法院都会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甚至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发回重审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在10年前,就因为二审法院太喜欢发回重审,以至于很多案子往往会经过很多轮发回,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像陀螺一样被抽来抽去,当事人也跟着来回的跑,一个案子拖上几年没结果都很常见。为了整治这种情况,最高院专门在2011年《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的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这里要注意,“错误”是一个带有明确贬义的形容词,而“不清”则更多是中性的描述。当一审判决出现了错误时,改判就意味着纠错,那么一审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就比较好理解了。而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证据造假、虚伪陈述、新证据出现等都可能导致一审法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判事实。这时候发回重审更多是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新的局势下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实践中,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所以,当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出了问题,发回还是改判可左可右时,二审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案件发回,这样相当于给了一审法院一个面子,在对法官绩效考评时也有了缓冲的余地,同时也给自己省了很多麻烦(不必自己查清事实改判)。上诉成功的结果无外乎发回和改判两种。改判虽然有可能是彻底的翻盘(全赢),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来,后者的可能性或许还更大一些。所以,改判一旦出现部分纠正的结果,上诉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为二审就是终审,这时所谓的胜利也是惨胜。发回重审就不同了,此时一定会撤销原判决,诉讼状态相当于回到了起点。而且有二审的态度在前,重审的法官会有“前车之鉴”的观感,这时候重审结果出现180度扭转局面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而且退一步说,即便重审结果也是部分纠正,那么上诉人还有一次二审的机会,不至于完全被动。(以上转自:今日头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二审推翻一审结果的情况是很多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一审法官都会被追责。法院的审判人员只有在审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时,才会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一审法官被追责的情形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人民法官,只要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会被追责:1.在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时,审判人员故意不理睬,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2.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相关的证据勘验、核实或者进行证据保全,而故意不进行,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3.故意破坏证据材料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非法收集证据的;4.故意或者过失丢失案件的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审法官免责情形
对一审法官追责,应当依据违反法律的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综合认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即使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法官也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裁判的;2.因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裁判的;4.因一审案件适用的法律,在二审期间被修改,导致改判的; 往期文章:法院,有一种热闹景象——年终清案,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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