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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想发财,刑庭庭长占有刑案赔偿金、罚金76万多元,都用来做这个...

烟语法明 2022-12-06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719,哈萨克族,大学本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住新疆阿勒泰市解放北路金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阿勒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于2021年1月25日经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4日,经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布尔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尔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勒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阿勒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指定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有涉案赔偿金494000元。

2016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案件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5起刑事案件赔偿金,共计494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1)2016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主审加某某诈骗案过程中,私自收取赔偿金40000元,2019年5月,在被害人多次向其索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给付6000元,34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2)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主审热某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私自收取赔偿金30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3)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主审阿某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私自收取赔偿金60000元。其中,2020年4月,向当事人退还20000元,40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4)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主审都某某非法拘禁案过程中,私自收取赔偿金220000元。其中,向被害人家属给付60000元,160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5)2019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主审古某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私自收取赔偿金200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6)2014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主审热某某盗窃罪一案过程,私自收取赔偿金4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二、非法占有涉案罚金合计271500元。

1.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其主审的加某某等22件危险驾驶案涉案罚金共计88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2.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其主审的苏某某等10件盗窃案涉案罚金共计108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3.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其主审的托某某等5件诈骗案件涉案罚金共计46000元,用于购买彩票。
4.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其主审的阿某某等3件盗伐林木案件涉案罚金共计23000元,用于购买彩票支出。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某在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其主审的恰某某敲诈勒索案件涉案罚金2500元、私自收取其主审的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涉案罚金4000元。共计6500元,用于购买彩票。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阿勒泰市监委主动投案,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其家属帮其退缴赃款人民币5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登记确定表、阿勒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裁决书、翻译资格证等;2.证人张某某、孙某、刘某某、张某、吴某某、孙某某、李某、阿某某等67人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76.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帮助其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
检察官助理:乔丽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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