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新旧版《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手机不得带入法院,没有法律根据
手机,越来越成为了现代社会成员不可缺少的生活依赖品和工作工具,也更多的进入了法律领域,很多法院开通了“微法院”、“掌上法院”系统。当事人是否可以携带手机进入法院、进入审判庭?可以说,在各地法院执行着不一样的规定标准。有的法院规定的是,当事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审判庭,但可以进入法院其他场所,有的法院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任何场所,不过,在更多的法院,是没有以上禁止性规定的。究竟哪种做法合法呢?
近日,针对自己遭遇到的某法院不准其携带手机进行法院的规定,一网友向法院提出了专门的信访诉求,并将法院向其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晒到了网上(详见今天推送的第二篇文章)。
根据“法发【2019】5号”中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肢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规定,禁止携带进入法院诉讼场所的物品中,并没有手机,甚至都没有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怎么可以得出,根据该规定,手机属于限制物品,当事人是不得携带手机进入立案庭呢?按照对公职单位“法无授权不可为”和对社会成员“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可为”的基本法理,某些法院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立案庭)”的规定,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是违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便录音录像。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法〔2014〕3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也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以上两个规定,反向理解的话,也可以得出,手机是可以携带进入法院、审判场所的,只是不得在特定场合录音录像而已,否则的话,也不会专门规定,庭审、信访场所不得录音录像了。
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具有了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让自己的一言一行有了被曝光甚至被断章取义的风险,属于典型的“危险”物品。禁止当事人携带手机进入法院,不失为可以以绝后患的最“保险”做法。但是,别忘了,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仅是其的一小部分功能而已。一旦禁止随身携带的话,可能连需要随时联系的人都找不到了,更别说需要查询相关的法律信息、案件信息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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