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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可代理参加诉讼
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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