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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为何无权收加盟费,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区别

烟语法明 2022-12-05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有记者问:“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答: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商标分为四类,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就是用于商品上的商标,也是目前注册量最多的商标。服务商标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就是体现服务的商标,比如“中细软”就是卓越知识产权服务的“代名词”。而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就似乎不那么好理解了。


    我国有哪些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点。平谷鲜桃、山西老陈醋、山西陈醋、镇江香醋、长白山人参、五常大米、三门青蟹、舟山带鱼、绍兴黄酒、金华火腿、安溪铁观音、景德镇青花......这些以地名命名的商标都属于集体商标。

  使用集体商标的好处多:

  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并且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集体商标的品牌效应比普通商标更有利,如果企业怕创品牌困难,那么加入一个很有名的集体商标或许是个出路。但前提必须是产品质量过关。更重要的是使用集体商标有奖励!《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属于集体商标呢?

地理标志,顾名思义,是一种标识。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指向的产品,是一种物产。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中提到的“商品”,则是用于交换的那部分产品,这也从侧面说明地理标志是贸易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制度不保护那些养在深闺、自给自足的产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保护的是相关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商标局审查并核准注册的那个“标志”,不规范使用“标志”或侵犯“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受到查处,从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质检部门保护的是“产品”本身,一方面监督企业按照已制定的品质标准生产,另一方面在销售之前负责抽检成品。 


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地理名称或其他足以代表该地域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地理标志的概念《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能作为商标注册有,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2、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逍遥镇胡辣汤”普通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构成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条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注:文章内容综合来自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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