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清理离任法检官从事律师情况,建立从律人员信息库,执业实施跟踪管理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精神,海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专项清理活动,并下发了《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二、适用情形
从各级人民決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后从事律师职业、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和行政人员的情形。
本方案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论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方案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方案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隆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三、清理政策
(一) 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副处级以上)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都《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題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四) 省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已进行实习登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五) 省司法厅审批办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文件内容来自网络)
据悉,下一步,司法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推进“核查系统”实现“三项对接”:
一是与法检离任人员信息库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信息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是与律师执业许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法检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和申请律师执业核准自动“预警”;
三是与法院、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对接,实现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自动“预警”,为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提供支持。(以上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
烟语君认为:规范法检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执业本无问题,可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贯彻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对于其中规定的“(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内容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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