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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十处错误,经补正后仍有错误”,考核办案数量,更应该关心办案质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10月17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河北一法院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下发补正裁定书仍有错,法官被停职”一事。根据报道,河北省阜平县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出现了10处错误,发现错误民事裁定书补正后,仍然存有错误。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记者发现,判决书的错误有10处,其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中闻律师事务所”写成了“中闯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请中的“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垚鑫公司”误写为“毒鑫公司”;“景晟公司”误写为“景展公司”;“种植保证金”误写为“种植保金”;将“祥生劳务公司”误写为“罗山公”;反诉的案件受理费计算为18518元,实际应为8259元......



补正民事裁定书仅对4处错误做了补正,剩余几处没有做出补正。


一审法院表示,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中出现多处错误。法院当即启动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对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分别作出停职、提醒谈话、向院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


案件的后续,11月2日,保定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对两家公司利益分成基数认定欠妥。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的保证金数额、双方款项往来事实及利息的认定等方面有事实未查清之处。重审时应对上诉人祥生公司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款项往来及性质、借款数额及借款利率的认定、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保证金数额等事实予以查明,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再依法裁判。”


关于司法文书中出现错别字,在社会人士看来,往往是不能理解的。法院审案时,对于关键证据审查时是原件与复印件字字核对,错一个字可能就判案件败诉,轮到自己出具的判决书,怎么能允许存在错别字呢?毕竟,司法文书的强大强制执行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容改变性决定了,其中的内容,影响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现实是,对于一名每年需要核发出具数百上千份法律文书的法官而言,动辄几十页的司法判决书里,想要没有错别字,根本就是不现实的。司法改革后,领导最多只是参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司法文书的内容制作,完全放给了员额法官负责的审判团队。法官助理草拟法律文书,法官既要决策案件结果,又要审核法院文书,只要把关不严,一份包含错别字的法律文书就会流向社会。

面对动辄手里压着几百起案件,每天上午下午都要安排开庭的工作节奏,还要拿出时间和精力审核一一法律文书,要求甚高。如果没有配备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仅让法官作为几百上千份法律文书的文字核对最后一关,很容易出现错误。所以,在法律业内,对于不影响判决内容的文书错别字,还不够补正程序的麻烦,一般是容易理解和没人计较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的民事判决书中,不仅仅是存在了明显的、过多的错别字,而且裁判内容也出现了错误。二审法院重审裁定认为的,“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的保证金数额、双方款项往来事实及利息的认定等方面有事实未查清之处。”可知,该判决不仅文字核对草率,连审判内容也“萝卜快了不洗泥”,必要的案件事实也不查明了。这才是比法律文书文字错误很需要引起警惕的。


对案件当事人而言,该查明的案件事实被法官忽略,案件结果被草率错误裁判,运气好的话,经过上诉可以发回重审还有机会翻盘,运气不好的话,就要寄希望与省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需要经历的审理周期往往需要按年计算,有几人耗得起?因此,在效率与公正比较起来,案件当事人通常对审理周期过长可以包容,甚至将法官开庭次数作为认真负责的表现。可是,从一些法官从自身角度、和所在的法院及上级法院看来,在效率与公正发生矛盾时,却只重视案件的数量,少有关注案件质量的。



又到临近年关结束,各地法院又进入了加班加点的结案冲刺季节,很多法院提出了所谓的“年终清案”目标,即年终考核季结束的时候除,非因特殊情况领导审核,法官不能留任何旧存案件。说白了,就是不允许法官手里的案件跨年度,尽可能的提高结案率,根本不问案件是否具备了周密的审理过程、法定的审理周期。为了逼法官结案,除了简单粗暴的加班加点,出台的其他政策,五花八门,唯独没有要求确保审判质量的。


有网友撰文疾呼,司法审判,不能揠苗助长。在法官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求案件审判周期缩短,结案数量的成倍增加,结果必然是牺牲大量案件的审判周期、案件质量。一些案件,该再次开庭查明的事实不查了,该调取核对的证据不核对了,甚至该提请研究的案件不研究了,能最短的时间将案件出个结果就行,至于将来案件是发回重审或是再审决定重审,已经不在考虑范围了。

何以至此?具体到考核法官个人业绩,影响法官年底绩效奖金、职称职务晋升的,往往都是个人的年度结案数;放大到所在法院,影响法院年度业绩考核位次的,也是法院的年度结案数。至于案件审判的质量,囿于认定标准模糊、机制不畅,少有听说因为案件质量被追责的。

如此的考核标准引导下,出现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的,一审法院“对两家公司利益分成基数认定欠妥。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的保证金数额、双方款项往来事实及利息的认定等方面有事实未查清之处。”就发出民事判决书结案,还是什么意外吗?新闻不是一两次的报道,一些法官为了完成结案任务,甚至到了伪造结案文书的地步,推想一下,结案文书都可以伪造,平日里,还会在乎什么结案质量?

11月23日,最高院新闻发布会公布一组数据,截止到今年的11月15日全国法院收案3051.7万件(距离12月30日的截止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全国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88件。有网友翻出旧闻,2010年,时任首席王胜俊在两会的时候表示,全国收案达到创纪录的1137万件,法官人均结案达到了150件,呼吁要关注案多人少问题。法官人均结案数每年都在增加,仿佛只有结案数多了,才是衡量法官业绩的唯一指标,案件的审判质量呢?

司法,是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这要求的是案件质量,而不是走一遍司法程序出了结果就是正义。多快好省,本就是矛盾的,过多的强调“多快”,必然要以牺牲“好省”为代价。上面的新闻中,法官、法官助理、法院领导,因为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被追究了责任,烟语君要说的是,新闻中反映的一审法院草率结案,对当事人的危害程度远甚于文书中的错别字。又到年底结案季,强调“多快”结案的同时,是否更应该重视案件质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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