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无法获得补偿的庄稼损失而杀死野生动物的,不应该定非法狩猎罪
网上类似的还有:202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吴老太在田地里安装电野猪设备“庄园守护机”,一个月内电死三头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除了追缴违法所得1070元,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新闻报道,吴老太已经67岁,丈夫20年前已去世,她在山里窝棚中住了7年,就是为了守护庄稼防止野猪破坏。“往年种玉米能有3000斤左右的产量,野猪来了后,只能收500到600斤。去年种了一亩多菜,只打了160斤菜籽,正常应该是能打600多斤。”7年来,吴老太敲铝盆、扎稻草人、烧辣椒烟,都没用,直到买了带电的“庄园守护机”。
2020年国务院《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如果以上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的话,肯定不会发生以上农户为了保护庄稼而杀害野猪的行为。野猪吃了庄稼政府会给补偿,补偿价格合适的话,农户应该欢迎野猪来吃才对。如果以上规定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话,农户是否可以为了保护自己已经影响省级的庄稼而杀害野猪呢?这种杀害行为属于非法狩猎,还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有网友撰文写到,司法机关只看到和执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击方法捕猎,但却对同一法律之前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是否得到执行视而不见。这算不算一种只告诉民众禁止某种行为,却不告诉应该如何做的选择性执法?难道这样的案例要传导的是,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一年的收成被野生动物吃光,而不能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否则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吗?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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