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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杀害11岁女童只判死缓?辽宁省检向高院发再审检察建议
女童阳阳被害时年仅11岁,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2015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一11岁女童在自家院内荡秋千时,同村23岁的邻居赵建将其拖到厕所里猥亵,因害怕事情暴露,赵建拿着镐头多次击打女孩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赵建逃离现场,将衣服和身上的血迹洗净,第二天还曾前往案发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围观。
该案一审时,被告被判死缓且限制减刑,后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赵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改判死缓。二审宣判维持原判。2021年8月,被害女童母亲向检方提出申诉,要求再审。12月7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害女孩家中,向家属送达申诉结果,认为原裁定量刑不当,决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1岁女童在自家院内遭同村男子猥亵后杀害
2015年8月3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一名11岁的女童阳阳(化名)在自家院内惨死。阳阳母亲王东此前告诉记者,案发当天,她带着两个女儿去离家仅200米的婆婆家吃午饭,下午1点左右,大女儿向她要了家里钥匙,说要回家写暑假作业,此时距离阳阳六年级开学还有2天。
王东说,大女儿回家后不久,她就把小女儿放在奶奶家,去家里的大棚里干活了。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她接到在外上班的丈夫电话,说女儿出事了。等王东回到家里,只见女儿躺在自家院里,身上盖着麻袋只露出头部,身旁的地上满是鲜血。根据现场留存的线索,案发第二天,警方就抓到了凶手——同村男子赵某。
王东介绍,案发时赵某23岁,身高近1.9米,两家隔着3户,距离不到200米。据赵某后来供述,他当时准备去另一村民家,路过王东家时,看到11岁的阳阳独自在院里荡秋千。四周无人,他就心生邪念,将阳阳拖到厕所实施猥亵,后担心阳阳告诉他人,就用镐头连续击打阳阳头部,致使她当场死亡。
鉴于有自首情节嫌疑人一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2016年,葫芦岛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葫芦岛市检察院随后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此案量刑畸轻。
2018年11月辽宁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审判。此后,葫芦岛市中院重审,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阳阳的母亲王东不理解,葫芦岛中院在重新审判时,认为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判决结果却没了限制减刑,“越判越轻”。因对判决不满,王东夫妇提出抗诉申请。此后,葫芦岛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辽宁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王东告诉记者,该案一审审理时,赵某的父母曾拿出10万元希望能得到他们谅解,但被她和丈夫拒绝,“我孩子都没了,我要什么钱。”王东说,赵某的父母只在阳阳下葬后给了她一万元算是丧葬费,还有就是第一年过春节时,买了点东西来家里,给了一千元。此外,王东一家没有收到其他任何赔偿。
重审后仍判死缓未限制减刑,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0日,辽宁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据辽宁省高院裁定书记载:“原审判决认定,赵建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本案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其主动交代犯罪,应视为投案自首,第一次一审判决前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虽然此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猥亵儿童及持械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可认定为自首。”
王东认为赵建系被警方逮捕而非自首,不认同辽宁省高院裁定书中“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说法。
王东表示,阳阳死得极其惨烈,凶手作案极其残忍,“我不会谅解,只求凶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是缓刑。”她同时表示,已向法院、检察院邮寄申诉材料,并于2021年8月27日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代理此案。
检方认为量刑不当,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9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院就王东申诉一案已立案。
12月7日,王东向记者出示了,她收到的辽宁省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关于王东申诉期间提出凶手赵建不属于自首,且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辽宁省检察院复查查明,应当视为自首,且不能证明赵建具有强奸故意和实施强奸行为,但原审被告人赵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且杀人灭口、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虽然认定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辽宁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对赵建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
王东向记者表示,检察院的相关人员今日送达该通知书时,也关心地询问家中是否有困难,王东表示此前法院对赵建量刑过轻,她所有的心愿都用在为女儿讨回公道上,希望凶手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资料:沈阳网、红星新闻、北京青年报、今日头条、爱在大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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