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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降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VS律师因“过分低收代理费”被处分

烟语法明 2022-12-05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12月15日上午,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在龙安区法院东门联合举行律师降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倡议书活动启动仪式。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琚文彬、区法院副院长刘渊、区司法局局长李海林、以及全区律师代表共50余人参加。



      琚文彬在讲话并指出,开展此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是支持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和有益探索,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一定要把这项活动组织好、落实好。


       随后,李海林宣读《龙安区律师降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倡议书》,倡议全区律师要注意做好精准把脉定向、助推依法治企、做实法治惠企、丰富服务方式,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活动最后,全体参加人员逐一在签名栏上签名,共同承诺将以实际行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转自:政法龙安



标的1500万元收5千元律师费!长沙一律师因“过分低收代理费”被律协警告处分

【投诉事实及请求】


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査】


被投诉人辩称:1、在肖某律师被投诉案件中,委托人刘某某并未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2、肖某律师在办理其被投诉的代理案过程中,依法依约履行律师的职责,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组查证经过、结论:1、针对被投诉会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律师在其被投诉的代理案件中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我会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调査组在调查该案中发现该案件系严某某律师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被处分人辩称至今未收到该笔律师费。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3、综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月17日,我会决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査后拟决定给予被处分人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1、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补充);2、委托书、所函、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3、答辩声明;4、三次开庭笔录;5、谈话笔录;6、陈述及说明。



【认定和处理】


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和《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在法律服务业务的招投标及业务承揽过程中,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八条、《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会研究决定: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来源:长沙律师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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