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如果行为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适用条件,无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
通过积极康复治疗,使被强制对象恢复健康、改善精神状况,消除被强制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目的。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治疗。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1.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2.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来做出衡量和判断。
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受害人都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302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为法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1)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③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2)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3)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性措施进行监督。(4)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5)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3)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与普通案件一样,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也要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1.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1.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3.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伍】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2.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对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1.由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即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
2.由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应当审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1.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2.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往期文章:“最富法官”张家慧案后续:涉案的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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