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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新司法解释出台,能否让这些涉枪案件改判?

烟语法明 2022-12-05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11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以及气枪铅弹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淘宝店主卖8支火柴枪涉罪将开庭,称不会认罪,“只是怀旧玩具”

因网售的8支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2020年7月,江苏连云港市85后男子高某被广东珠海警方刑拘。2021年9月7日,澎湃新闻从高某的家属及其辩护律师处获悉,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公诉,该案将于9月10日在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高某于1989年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拘。经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其间的2020年12月,高某被取保候审,目前他仍处于取保状态。

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至5月间,高某将“长管后击”“外管后击”以及“大腚后击”等多个型号的8支火柴枪出售给司某林,并根据司某林所留的收货地址将火柴枪发货至郝某辉的店铺。经鉴定,上述8支火柴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公开资料显示,火柴枪以火柴为子弹,靠撞击引燃火柴头产生爆炸效果,发出响声,是曾经流行于全国的手工玩具枪。

高某称,他所出售的火柴枪是中低档次的火柴枪,售价较为便宜,“买枪送十盒火柴”。“打响了火柴棍能往前飞最多两米左右”。他称,此在出售时,他注明了不要对准人或物射击,并提醒买家不可对火柴枪进行改装,否则后果自负。

金湾区检察院认为,高某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7日,高某告诉澎湃新闻,他是一名退伍军人,从2015年开始在家开网店,主要卖一些70后、80后、90后小时候玩过的怀旧玩具;之所以会卖火柴枪,是因为自己小时候玩过。“货源是从淘宝网上找来的,也是从淘宝网上卖的。”

高某称,在出事前,他未想到过网售火柴枪会犯法,所卖的火柴枪售价最高100多元,利润几十元左右。2018年,江苏连云港当地的民警曾来他家检查,说不让卖玩具枪了,他就没有再卖过火柴枪。2020年7月15日,他在街上被来自广东珠海的民警带走,随后被刑拘。

“我承认售卖火柴枪,但不承认我有罪,这是民间很常见的怀旧玩具。”高某说。

高某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将为高某作无罪辩护。



摆摊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法院重审维持原判


2018年3月,贵州男子李某祥被厦门警方刑拘,原因是警方在他的住处查获枪形物16把,后经鉴定这16把枪状物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同年8月,李某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厦门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集美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集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1月2日,此案在集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12月21日,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跟此前一样的判决:李泰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天,李某祥向澎湃新闻,他已决定上诉。


判决书显示,重审时,李某祥认为其无罪,称其所贩卖的是玩具,并非武器,其摊位此前曾被公安机关查处,但摊位上相关枪形物并未被处罚,并发还给他。李某祥的辩护人提出:1、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案涉十六支枪形物不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枪支,李某祥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据此进行定罪量刑;3、李某祥主观上并无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的故意,其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4、李某祥家里有两个智力残障的孩子,需要长期陪护,望对其判处无罪。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李某祥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案涉枪形物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故辩护人提出的案涉枪形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意见不能成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刑终*号
......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以每支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二支全金属火柴枪留于家中把玩,后于同年6月16日被民警查获。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淘宝网”网购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四个月;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

上诉人黄某某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涉案枪支属于受管制的火药枪,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辩称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所持有的涉案枪支系受管制的火药枪,从而否认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院认为,即便上诉人黄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其行为系犯罪行为,但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仍属于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综合来自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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