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以“烤全羊”等方式逼取口供致轻微伤,检方不起诉。什么是“烤全羊”?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认罪口供的行为。又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为刑讯逼供会造成若干实质或现实危害,
刑讯逼供的危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史向阳)
(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是封建的、法西斯式的审讯形式,是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办法。由于遭到逼供,难以忍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受害人很可能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产生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从历史看来,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团体无权非经法定程序剥夺这项权利。为破案需要,轻则长时间的审问,重则剥夺进食,睡眠,更有甚者是肉体惩罚和精神刺激。刑讯逼供行为严重的践踏的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恣意审讯,他们作为人最起码的尊严、意志表达的自由和个人隐私等往往都会被侵犯和剥夺,这不但伤害了当事人,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刑讯逼供从表面上来看,仅仅涉及到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但从实质上来看,就会发现刑讯逼供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法律除了指引人们按照法的要求来实施行为之外,还必须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培养人们对法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的模范守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但是刑讯逼供案件的频繁发生,无疑会使人们产生对法制的信任危机。刑讯逼供就是司法人员在违法滥用权利,以暴制暴。当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后,当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犯法引起公众的愤慨后,最终导致的可能是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沦陷。因此一小撮的刑讯逼供案件,最终败坏的将是整个司法机关队伍的形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罪有以下特征:
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关于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往期文章:值得点赞:流浪汉为果腹一个月七次偷外卖,检察院终止刑事追诉
往期文章:律师行贿政法官员近20万被罚停业一年,网友:这情况不是应该判刑、吊证吗?
往期文章:看了这几段“自述”才知道,没有什么是“大不了干律师”解决不了的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