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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价上涨拒绝履约应承担哪些损失
【案情】2020年7月,赵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将一房屋出售给孙某,房屋总价款110万元,定金2万元,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2020年10月办理过户手续。孙某于当日向赵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20年8月底支付首付款48万元。因房屋价格上涨,赵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经评估,房屋价格已上涨10万元。孙某遂要求赵某退还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2万元),赔偿房屋溢价损失10万元。赵某称合同中已约定了定金条款,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对孙某主张的溢价损失其并无法预料,不应赔付。
【评析】本案主要在应否赔偿孙某房屋溢价损失上存在争议。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中已约定了定金条款,对违约责任已作了约定,故赵某只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不承担房屋溢价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此并不能排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因孙某的损失远高于定金双倍返还给孙某的赔偿,赵某应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以损失为限对原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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