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对原告诉称的“被拐卖”不予理睬,突破了法律、情理底线
跨年度的丰县八孩母亲事件,没有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冲淡,也没有随着官方的四份《情况通报》而停止争议,关于事件真相的追问和疑点的质疑,仍在掀起一波又一波的热议。
近日,有自媒体翻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历年丰县法院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发现该院的很多离婚民事判决中,原告的诉请中赫然写着,自己系“被拐卖”字样,进而要求离婚,可惜的是,法院的审查查明事实认定的却是,“二人系经人介绍认识”,最终判决,“不予支持离婚”。(详见《丰县法院多份判决书披露:老婆被拐卖至丰县,因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起诉离婚;被拐卖两女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今天,丰县法院的此类系列判决书,被中国经济周刊、人民网江苏频道予以转发,文中问到,“法律的底线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规定,离婚案中原告诉称自己被拐卖的主张,最起码的涉及到两个刑事罪名,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我国实行严格民刑独立审判程序,所以,举报的事实是否成立,涉及的罪刑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在民事诉讼中是无法查证和不该评判的。
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线索,严重到违反具体刑事罪名,按照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重要事实涉嫌犯罪的,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实践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处理,而绝非置之不理,或是以民事诉讼未发现犯罪事实予以驳回。
从情理上讲,拐卖收买妇女儿童,不仅是严重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行为,更是将活生生的人当作商品买卖、衍生影响是妇女儿童家人一生痛苦、受害人丧失基本尊严的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行为。别说是代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就是普通社会一员,对于发现妇女儿童拐卖的,也不应该视而不见。抛开自身以上的法律规定,自身担负的法律适用的司法职责不谈,就是社会的普通一员,对于受害人向自己倾吐被拐卖的遭遇,从情理上讲,应该视而不见吗?可惜的是,这样的“视而不见”,居然被写进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里,而且向社会予以公示。
丰县八孩母亲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的关注,不是真的实际跟这么多人具有切身关系,毕竟,丢失孩子的,只是极少数家庭。但是,就算是受害人只是极少数,他们的父母亲人、自己遭受的待遇,也是不应该的,而且,此类罪行如果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还不禁绝的话,人人都要思考,会不会下一个受害的就是自己的亲人。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无数的司法案例显示,这最后一道防线,并不牢固,需要称之为“防线”的法律人、社会成员,对于这道防线本身,充满了警惕性。试想,如果审理这些离婚案件的法官,能够及时将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被拐卖”事实,移送公安机关,何至于闹到如今被质疑的地步?相反的是,连司法都将此类“被拐卖”行为轻描淡写的认定为“经人介绍”、“没有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进而判决不准离婚,那些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是不是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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