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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观点: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烟语法明 2022-12-05

来源:《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钱晓晨 刘雪梅 徐德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七)在线调解行为效力

考虑到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了促成调解,可能会作出妥协或者让步,《规则》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证据等,不得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或者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确认无争议事实。

关于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下发的《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首次规定:“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从司法实践看,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这对于固定调解成果、确认双方分歧焦点等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规则》对无争议事实记录、效力等作出规定。

相关案例:(2019)粤03民终15101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需要对星烁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认可其在《付款计划书》上“保证人签名”处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的事实,但主张其在《付款计划书》上签字仅是确认星烁公司尤欠被上诉人货款的事实,不能代表就星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不懂法律,不知道作为保证人签字代表其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上诉人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悉其作为保证人签署《付款计划书》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以其不懂法律、仅确认星烁公司欠款事实为理由主张不予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另主张其在《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签字盖章是代表星烁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存在对星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记载无争议事实为“被告承认尚欠原告货款629263元”,一审判决结合《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双方确认的事实认定星烁公司拖欠货款金额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并未依据《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认定上诉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对星烁公司债务中的货款568650.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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