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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瞒报行程孩子被开除学籍”反转,说好的法治呢?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4月19日,网传黑龙江绥化一高中生因未向学校报备父母从外地返乡,致多位老师同学隔离,因此被开除学籍。黑龙江绥化市教育局4月18日发布的通报称:4月11日,市直属某学校高一学生因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照要求向学校报备,并正常到校上课。经疫情指挥部查实,该学生家长为密接人员,致全班同学和8名任课教师及共同居家人隔离观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处理决定。”




该通报在网上引起较大争议。多数网友认为,对于高中生而言,“开除学籍”是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当下无学可上,还会被记入个人档案,一生都可能因此被毁了。学校本来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该给予学生犯错及改过的空间。家长违反了防疫相关规定,可能会引发新疫情传播风险,违反了防控规定,但学生本人并没有主动作出违反相关规定,只是被排查出为密接人员。如果因此就被开除学籍,于情于理,都过于严苛。

媒体报道,19日下午,绥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发布情况通报称,绥化市第二中学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一事,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对疫情防控政策理解有偏差,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引发争议的《通报》中,开除高一学生的依据居然是“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能有权开除高中学生学籍的,只能是学校。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不会直接规定有开除学生的规定,即使规定了,也是违法的。以“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为理由,明显就是学校为自己严厉处罚学生寻找非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精神依据,属于“扯虎皮”。


根据教育部令颁布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十条规定,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可见,对于高中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罚,也是循序渐进的处罚层级,绝非只能一步到位的开除学籍了事。


关于惩戒的程序,《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通报》中,学生11号被查处为密接人员,18号就被通报开学籍了,是否听取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给予了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权利?是否给予了学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机会?


最后要说的是,事件引发关注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发布情况通报,认定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很多网友为这个反转的处理结果点赞,但不得不让人疑问?疫情防控指挥部这一组织,是否有权直接更改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撤销教育局的《通报》?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可见,可以更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决定的,是学校或是其上级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甚至是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而绝非什么疫情防控指挥部。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受公权力授权的行为,必须谨守法律的边界,不能有权就任性,在疫情防控中更是如此。不得不说,开除学生学籍,体现了学校及教育部门的滥用权力,而取消开除学籍的决定,也并非走的是法律途径。


综观这整个事件,家长犯错,学生背锅,前一天通报开除学籍,第二天就通报解除,何以如此随意?缺少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啊!

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是疫情防控的根本目的,越到防疫的紧要关头,越要有法治意识,否则的话,就会光是因防疫措施就能引发更多的混乱。疫情防控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要想好事办好,靠法治才是有利于防控人员、人民群众的正道。按法律规定来,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说“依法”就是依法,需要执法者融通法律规定,体现法律人文精神,而非“治人”就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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