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瞒报行程孩子被开除学籍”反转,说好的法治呢?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引发争议的《通报》中,开除高一学生的依据居然是“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能有权开除高中学生学籍的,只能是学校。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不会直接规定有开除学生的规定,即使规定了,也是违法的。以“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为理由,明显就是学校为自己严厉处罚学生寻找非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精神依据,属于“扯虎皮”。
根据教育部令颁布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十条规定,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可见,对于高中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罚,也是循序渐进的处罚层级,绝非只能一步到位的开除学籍了事。
关于惩戒的程序,《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通报》中,学生11号被查处为密接人员,18号就被通报开学籍了,是否听取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给予了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权利?是否给予了学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机会?
最后要说的是,事件引发关注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发布情况通报,认定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很多网友为这个反转的处理结果点赞,但不得不让人疑问?疫情防控指挥部这一组织,是否有权直接更改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撤销教育局的《通报》?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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