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行程码带星被拒下高速4500万尾鱼苗死亡,谁负责赔?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2年4月16日负责运输4500万尾鱼苗的货车司机李先生因行程码带星,在江苏连云港被拒绝下高速,车上价值10万余元的鱼苗死亡。
按连云港当地的防控政策,配送站本应该提前报备货车司机相关信息,取得通行资质。既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何到了高速路口又出了问题?
李先生在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
第一次查验时,出示的行程码没有问题,但手机号码与你报备的手机号码不符。
在第二次要求李先生出示报备手机号码的行程码时,行程码显示其曾前往徐州,行程码带星。
李先生在现场表示,自己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的结果,也愿意接受抗原检测,并且去隔离。但工作人员仍拒绝放行。
就这样,从16日开始,李先生便一直停留在高速收费站处。直到21日中午,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带离高速口。
也就是说,司机李先生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呆了6天,这6天中鱼苗都死了。
真是一个让人心痛的结局。
21日下午,连云港海州区方面回复,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相关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公众普遍关心的是:到底怎么解决的,赔了多少钱?是哪个单位赔的钱?这笔钱列入什么账目下?是不是国家赔偿?
当然会不得而知。
这让人不由想起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上的“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丽萍是河南开封市金属回收公司下岗工人,当时在中牟县东漳乡小店村开办一个养猪场。2001年9月27日上午,王丽萍借用小店村村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1头生猪,准备到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所设的收猪点销售。路上,遇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车。经检查,县交通县的工作人员以没有交纳养路费为由,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3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放在仓寨乡黑寨村村南,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丽萍通过仓寨乡党庄村马书杰的帮助,才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29头生猪运抵开封时,又死亡13头。王丽萍将13头死猪以每头3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封市个体工商户刘毅。同年11月22日,王丽萍向县交通局申请赔偿,遭县交通局拒绝,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交通局赔偿生猪死亡损失10500元、交通费损失1700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
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未交养路费而在公路上行驶,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实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
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为原告王丽萍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丽萍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
据此,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判决:
被告县交通局于2001年9月27日上午扣押原告王丽萍借用的3台小四轮拖拉机车头造成王丽萍的生猪死亡的行为违法。
被告县交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丽萍经济损失10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晃21年过去了,当年交通局为了征收拖拉机未交养路费而不顾生猪的死活,现在是高速公路防疫人员为了防疫不顾鱼苗的死活。
当年是适用了国家赔偿,现在是哪里赔偿的呢?
20年了,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执法理念如果不变,这就是一手硬一手软啊!
作者:王学堂,转自:法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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