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错换人生28年”案法院宣判:没有偷换只是错抱,医院赔偿79万,其中精神损害45万元
4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对“错换人生28年”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同时赔偿郭威精神损失费200000万元。
记者:该案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承办法官: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多年前“错抱”,导致许敏夫妇与亲子郭威骨肉分离长达28年,后果严重。因此,我们在考量赔偿金额上,对许敏等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依法给予了充分保护,以抚慰其受到的伤害,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许敏、姚师兵、郭威各项损失共998361.1元。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指导意见,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5000元——10万元的标准把握。考虑到“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许敏夫妇常年四处为姚策寻医问药甚至不惜“割肝救子”仍经历丧子之痛,都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基于此,法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
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其他赔偿项目上,也尽可能照顾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比如许敏、姚师兵主张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为姚策治疗乙肝的费用307230元,但其仅提交了8913.5元的医疗费票据。
考虑到姚策幼年时即被发现患有乙肝,许敏、姚师兵带着姚策到处求医,从治病到发现错抱时间久远,其没有保存全部治疗费票据符合情理,要求其提供全部治疗费票据也过于严苛。法院参考同时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2003年至2011年期间治疗姚策乙肝医疗费2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从姚策出生到死亡期间的营养费,根据常识,对患乙肝的姚策的确需要格外用心照料和一定的特殊营养,故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1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寻亲差旅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记者:有网民质疑是“偷换”不是“错抱”,法院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关注到网民的观点,对个别网民提出的“偷换”质疑,我们高度重视。本案庭审前,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对有关人员的户口、家族族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同时期婴儿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开封两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程序,对相关事实又进一步调查,仍然认为不存在偷换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并在庭审时通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医生、护士等6名证人出庭,就新生儿喂养、洗澡、护理及是否有手环、婴儿包被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询问、发问、质证。经查明,当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婴儿管理上系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尚未采取为新生儿佩戴手环的管理措施。
另外,合议庭注意到,姚策在3岁左右才发现患有乙肝。常识常情常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一双父母愿意将自己刚出生的、看上去体征正常的婴儿与别人偷换;同时,作为法官,从尊重常情常理考虑,也难以能相信,杜新枝十月怀胎是为了偷换别人的孩子。
来源:九派新闻、界面新闻、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往期文章:150份熟食扣碗争议的背后:食品领域的“三无产品”,一个法律规定,法院现有三个不同裁判标准、结果
往期文章:“潘金莲”投毒案:妻子伙同情人给饮酒丈夫下头孢,被抓后互相指控对方是主谋,丈夫为妻子求情
往期文章:公司原董事局主席实名举报,市值136亿民企在破产案中被50亿“贱卖”!
往期文章:中纪委: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行为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