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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路人小区内骑车摔倒起诉物业公司,法院二审改判: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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